崇德尚法的名言(邹碧华“崇法尚德”精神解读)
邹碧华既崇尚规则之治,又注重人文关怀,他以崇法尚德的精神回应了时代需求,更形成了一套科学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值得在审判实践中学习和发扬。我们学习邹碧华精神,就是要将他崇法尚德的精神理念和司法方法转化为审判工作、司法改革的具体实践,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开栏的话:今年两会前夕,总书记就学习宣传邹碧华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作出重要批示。总书记指出,邹碧华同志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此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批示,广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的活动。
为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邹碧华同志的新高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人民法院报社决定组织开展邹碧华精神研讨征文活动,围绕邹碧华同志“公正为民、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崇法尚德”的精神特点,深入研讨邹碧华的崇高精神、先进理念、工作方法、优良作风以及邹碧华精神的本质内涵、时代价值和实践启示,撰写对邹碧华精神的思考和感悟。
从即日起,本报将选登部分邹碧华精神研讨征文,供广大读者学习与交流。
总书记在对邹碧华先进事迹的重要批示中,高度评价了邹碧华的崇高精神,其中包括“崇法尚德”的精神。什么是“崇法尚德”?它有怎样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法院的自身评价与外部评价存在较大差距,但为何法官邹碧华却能凝聚起法律界内、外的巨大共识?笔者认为,邹碧华既崇尚规则之治,又注重人文关怀,他以崇法尚德的精神回应了时代需求,更形成了一套科学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值得在审判实践中学习和发扬。
一、崇法:推崇裁判方法、实践理性与法治思维
“崇法”的含义是什么?笔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重视形式理性,形成可传承、可检验的裁判方法。邹碧华认为,法官作为一种必须直面责任的职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强调方法。长期以来,法官对形式理性的重视相对不足。而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审判方法需要专门的训练才能获得,因此某种意义上比有据可查的专业知识更重要。正是基于对裁判方法的推崇,邹碧华决定写一本关于案件审理步骤的工具性的讲义,这就是《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的“雏形”。
其次,关注实践理性,通过司法实践推动法律发展。形式理性固然重要,但仅仅依靠形式理性的方法,不可能完成司法的重任。邹碧华认为,缺少实践理性的逻辑方法没有生命力。对一个疑难案件的定夺不仅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影响、法律的伦理等等方面。“九步法”是以法律条文为基本出发点的,然而法律可能出现空白或模糊地带,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做“办案机器”,而应该用心积累,善于思考和总结。当然,还应尽量避免实践理性的不确定性,在法律的实践推理环节严格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为推理的大前提。邹碧华办理的很多疑难案件,后来都成为案例分析、学术论文甚至调研课题中的典型。他在案件中的部分说理论证,例如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协议等观点,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
第三,运用法治思维,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法治思维意味着程序正义优先。正当程序包括按照预设的程序行使,不得恣意行使权力;保障程序参与者的有效参与,赋予参与者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保障程序参与者的知情权等。作为上海法院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者和操作者,邹碧华研究出一套案件审理权重系数理论,科学地测算不同法官的工作量;他带领司改办在全市召开了30多场座谈会,研究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管理及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前后34稿,终于研究制定出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方案》。司法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布后,他还定期主动搜集网上相关负面评价,以此反思、警醒,辩证地分析问题。可以说,邹碧华的法治思维不仅凝结在他的著作里,更体现在他的言行中。
二、尚德:重视价值观、责任感与人文关怀
崇法尚德的“德”,主要指价值观、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德”首先指价值观。邹碧华认为,价值观对于一个人的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九步法”与任何方法一样,都有其局限性,其中并未触及一些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把一件事情做好的首要前提是你想要把这件事情做好,同样,要把一个案件审得公正、审得漂亮,最重要的是想要把这个案件审好、审漂亮。因此,作为法官,必须首先拥有一名优秀法官的卓越价值观。
“德”意味着责任感。正如邹碧华在《要件审判九步法》里所写到的:“每次当事人站在审判台前时,他们期待的眼神给我们带来的只有两个字——‘责任’。从我们选择做法官的那一天起,我们就注定要面对当事人的期待。”而我们必须承担得起当事人的“期待”,承担起法官的责任,不光要有卓越的价值观,还要有能力实现和彰显司法的价值目标。在邹碧华看来,良心意味着责任感,他牢记并用一生实践着母亲的话:“做一名有良心的法官。”
“德”还指人文关怀。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是完全靠理性和逻辑来进行的技术行为,因为“法官思维中沉淀着大量观念、意识和情感的精神要素,内化为法官的思维方式和思想习惯,法官只有充分地调动这些精神要素,才能够将法律意图和法律精神有机地个别化,最终凝结为个案的公正处理。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官拥有充足的思想空间”。邹碧华因此认为:“法律职业极其需要人文关怀精神。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方法才会拥有灵魂。”为了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他将心理学的知识用在办案上,形成《法庭上的心理学》一书;为了完善和提升法院群众工作,他推出《群众接待场景65例》……有了人文精神滋养的法律,更容易被人接受和理解。
邹碧华说过:“一个禀赋优异的法官,必需具有鞭辟入里的清晰的办案思路,与透过重重迷雾抓住案件要害所在的敏锐目光。他善思索,善总结,善于通过自己所审理的案件,目光犀利地透视到某一个方面问题的共性所在。他还必需是学贯中西,博采众长的博学者。当然,对国家与法律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则是法官的基本条件。”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的法官。“榜样是看得见的哲理”。我们学习邹碧华精神,就是要将他崇法尚德的精神理念和司法方法转化为审判工作、司法改革的具体实践,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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