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的哲学》 黑格尔的爱情哲学
黑格尔:爱的定义
什么是爱情?一个主体把自己抛舍给另一个性别不同的个体,放弃自己的独立意识和存在,感到自己只有在对方的意识里才能获得对自己的认识。
爱情就是相爱的当事人自己,把原来属于自己的那些思想、情感、美好的追求、精神的寄托,统统放弃掉,完全溶解到对方的精神生活和情感世界中去。此时,你已经感觉不到自己独立的情感存在,达到一种忘我、无我的程度,一旦离开对方就会感觉度日如年、魂不守舍、失魂落魄。这时,对方对你的认可程度、相爱深度、感情高度就变得像一面镜子,只有从这面镜子的反射中,才能让你看到自己面目的丑俊、意识的深浅、价值的高低。
一句话,相爱双方已经完全融为一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为自己精神、意识存在的前提;无法割舍,不能分离——只有达到了这种境界,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爱情”。
——黑格尔《美学》(下同)
第一,爱情是双方心灵的交融、精神的合一、意识的依存。这种凌空般的境界是任何其他情感所无法比拟、无法逾越的。
第二,爱情是异性间情感的交融;黑格尔将爱情的双方限定于异性男女之间,区别于其他亲情、友情等人类情感,也区别于同性恋之类的特殊情感。
第三,爱情是两人同时在对方的情感中找到自己的情感、发现自己价值的精神活动。单相思不属于爱情。
第四,爱情具有专一和排他性;使得当事人只肯在这一个人身上发现自己的生命价值和最高意识。这种顽强、固执正足以说明爱情既是随意任性的,又是带有必然性的。
第五,爱情是一种纯精神活动;爱情是一种超出欲望的更为高级、更具魅力、更加纯真、更能给人带来精神愉悦和快乐的纯精神活动。
爱情绝不是性欲和物欲,因而显示出一种本身的、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及牺牲精神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
爱情是理性化的激情。现实生活里许许多多局限于世俗物欲、男女性欲的情感关系,不仅与爱情无关,也是对爱情的曲解和亵渎。
第六,相爱双方“感到自己只有在对方的意识里才能获得对自己的认识”,这句话应当是其最经典、最精华之处。
把自己“所包含的一切,把自己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全部渗透到另一个人的意识里去,成为他(她)所追求和占有的对象。……对方就只有在我身上生活着,我也就只在对方身上生活着。……爱情的主体不是为自己而存在和生活,不是为自己而操心,而是在另一个人身上找到自己存在的根源,同时也只有在另一个身上才能完全享受自己。”
黑格尔:爱的理性
真正的结合、真正的爱只出现于有生命的存在中,这些有生命的存在具有同等的力量,并彼此相互承认对方是有生命的,没有一方对对方说来是死的。
真正的爱排除了一切对立。
爱既不限制他物,也不为他物所限制,它绝不是有限的东西。
在爱中生命找到了它自身,作为它自身的双重化,亦即生命找到了它自身与它自身的合一。
由于爱是对有生命之物的一种直感,所以要区别有爱情的人们,只在于他们是有死的、只在于他们想到死别的可能性,而不在于他们以为在现实中自己是分离开者,或者以为现实的东西只是可能的东西与存在的结合。
在有爱情的人那里是没有物质的,他们是一个活生生的整体。人们说,有爱情的人具有独立性、有其自己的生命原则,这只是意味着:他们可以死,〔可以为死亡所分离开。〕人们说,植物具有盐和别的矿物元素,而这些元素自身带有独立的作用和自己独特的规律,这是出于外在反思的说法,其实这只是意味着:植物是可以腐烂的。但是爱甚至要力图取消〔情人作为情人与情人作为动物机体之间的〕这种差别,取消单纯死别的可能性,甚至力图使有死者与永恒不死相联系。
如果情人之中的可分离的成分,在他们进入完全结合以前还保留某些自己特有的东西,就会使他们处于困境。这里就发生一种对抗:即存在于完全献身、唯一可能的对立的取消,即结合中的对立的取消与还保留着的独立性之间的对抗。前者〔完全献身〕感觉得受到后者〔保留着的独立性〕的阻碍。
爱情不容许还有分离物、还有私有财产。
爱情对于这种保持个体性或独立性的愤怒就是羞耻。羞耻不是有死的肉体的一种感动,不是人自由保持其自身、自由持续其存在的表现。
一个忠于爱情的灵魂,在受到一种无有爱情的攻击时,他本身当然感受到这种敌意的侵侮,他的羞耻将会变成愤怒,这种愤怒现在只志在于保卫自己的财产和权利。如果羞耻不是基于爱的后果,这种后果只是由于遭遇某种敌意的侵袭,而产生出来一种愤怒,反之,如果羞耻是某种按其本性来说具有敌意的东西,其目的在于保卫自己的受到侵害的财产,那么我们将可以说,那些借口保卫国家以侵略他国的暴君、那些没有金钱决不出卖其色笑的少女,以及那些好虚荣、力图吸引男子的女人,都是最有羞耻之心的人了。所有这些人都没有爱情,他们对于他们的肉体的保卫,是对侵害他们肉体的义愤的反面。他们认为肉体有内在价值,他们是无羞耻的。
一个纯洁的心灵不会对爱情感到羞耻,但它以爱情的不够完美为可耻,它责备自己还有一种外力、一种敌对的东西阻碍着爱情的完成。
使纯洁心灵感到羞耻的,只由于对肉体的忆念,只由于排他性的个人的出现或者只感到一个排他性的个人。羞耻并不是对有死的肉体、对独特的小己的恐惧,而乃是属于肉体和小己本身的恐惧,这种恐惧是可以随着由爱情引起的在情人身上的分离因素的减少,而逐渐消失的。
因为爱情比恐惧更加坚强。爱情对它自己的恐俱是没有恐惧的,〔或者说,爱情不害怕自己的恐惧〕,但是爱情为自己的恐惧所伴随,它扬弃了各种分离,忧虑着会发现它的抗拒者或坚固的对立物。爱情是一种相互的取和予,它羞惭,爱的给予会受到轻蔑,它羞惭,爱的接受不能够得到对方的真心。
但是,爱情仍然力求希望不至于落空,虽说它未必随处都找到爱情〔的取予〕。情人接受了对方的爱情并不因而比对方更富有;他诚然也感到更富有,但总不会比对方更富有。同样,献出爱情的一方也不会因而更贫乏。由于给予对方,他也同样增进了他自己的宝藏,
生命的这种财富是爱情在一切思想和灵魂一切多样性的交流中赢得来的,因为爱情找出无穷的差别,并寻求无穷的统一。爱情转向无穷多样性的大自然,以求在自然的每一生命中去吸取爱情的养料。
每个人身上最独特的东西在情人的接触和交感里结合成为一体,直到分离的自我的意识消失了,情人间的一切差别被扬弃了。
爱的觉醒
(1)喜欢是人对自身(缺乏,受条件限制)的否定。这种感性的否定作为内部驱动力,使人向外求取补充,表象为欲望。
(2)思维对表象进行处理,否定欲望。
(3)不断拆除限制,使自身完满。
(4)人之完满,是形式化之完成,是将否定内化为理性本能,只呈现肯定。
(5)爱是完满之溢出。
爱情的最高原则就是爱的双方都把各自的整个灵魂纳入到同一里去。
有爱的人,精神世界是自给自足的。不需要他人来填补自己内心的空洞,才能够真正去爱别人。
两个不完美的人,觉醒了爱以后,尽管一路注定磕磕碰碰,却在互相奉献的过程中达到同一,彼此成就。
黑格尔婚姻哲学
婚姻关系是直接的伦理关系。
一方面,伦理关系是实体性关系,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一个现实的过程,这一点必然要通过男女交媾才能完成。尽管说,两性关系在自然界天然存在,但人不是纯粹的自然物,人能够意识到这种两性关系,于是他就扬弃了那种单纯的自然性,构成了爱情婚姻两个环节:(1)通过男女结合之中,否定自身,成为一个统一体,(2)但是这个统一体不是生物的单纯交媾,而是以爱为内在的规定性。所以,属人的两性关系超越了动物,具有伦理关系,虽以两性自然形式表达出来,本质上却是伦理关系。
契约关系是两个独立人格的外部的物的交换,而婚姻是两个独立人格扬弃自身独立性后形成的统一体。
“婚姻不是契约关系,因为婚姻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它从契约的观点、从当事人在他们单一性中是独立的人格这一观点出发来扬弃这个观点。由于双方人格的同一化,家庭成为一个人,而其成员则成为偶性(实质上,实体乃是偶性同实体本身的关系——见《哲学全书》,第98节1)。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的精神。这种伦理的精神本身,被剥去了表现在它的定在中即在这些个人和利益。(这些利益受到时间和许多其他因素的规定)中的各色各样的外观,就浮现出供人想象的形态,并且曾经作为家神等而受到崇敬。这种伦理的精神一般就是婚姻和家庭的宗教性即家礼之所在。再进一步的抽象化就在于把神或实体性的东西同它的定在相分离,连同对精神统一的感觉和意识,一并固定起来,这就是人们误谬地所谓“纯洁”的爱。这种分离是和僧侣观点相通的,因为僧侣观点把自然生活环节规定为纯粹否定的东西;正由于它建立了这种分离,所以就赋予自然生活环节本身以无限重要性。”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下同)
黑格尔认为,婚姻关系是以自然性为前提,缺乏了这种自然性,婚姻就出现欠缺。婚姻缺乏了这种自然性,就缺乏人格统一性的直接实存基础。
婚姻由于具有自然性因素(即性、出轨等因素)而不稳定,并且自身之中包含着分崩离析的因素,所以伦理必须扬弃这种自然性。
“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因为置身在这个关系中并委身于这个关系的,乃是人格,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因此,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实体性的主观形式)。人格如果要达到在他物中意识到他自己的权利,那就必须他物在这同一中是一个人即原子式的单一性,才有可能。”
“通过婚姻而组成了新的家庭,这个家庭对它所由来的宗族和家族来说,是一个自为的独立体。它同这些宗族和家族的联系是以自然血统为基础的,但是它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因此,个人所有物同他的婚姻关系有本质上联系,而同他的宗族或家族的联系则较为疏远。”
“在实体上婚姻的统一只是属于真挚和情绪方面的,但在实存上它分为两个主体。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本身才成为自为地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从自然的观点看来,作为父母而直接存在的人这一前提,在这里变成了结果。这是一个世世代代无穷进展的历程,每一代产生下一代而又以前一代为前提;这就是家神的简单精神在有限自然界中作为类而显示它存在的一种方式。”
家庭哲学
“在夫妻之间爱的关系还不是客观的,因为他们的感觉虽然是他们的实体性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还没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父母只有在他们的子女身上才能获得,他们在子女身上才见到他们结合的整体。在子女身上,母亲爱她的丈夫,而父亲爱他的妻子,双方都在子女身上见到了他们的爱客观化了。在财产中,统一只是体现在外在物中,至于在子女身上,它体现在精神的东西中,在其中父母相互恩爱,而子女则得到父母的爱。”
子女构成了爱的定在,夫妻统一的定在,也是伦理实体的定在。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家庭是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是以爱为规定性,所谓直接、自然,就是说他是由人类生理介入进去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实体,所以他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最初萌芽。
家庭以爱为规定性,爱是家庭的伦理精神,这里的爱,不是博爱,而是血亲之爱。这种爱,是精神对其自身最为直接的感觉,人就是能够意识到,自己不再是作为个人而存在,而是作为家庭内部的成员而存在,即,作为丈夫,作为妻子,作为父亲或母亲,他是一个身份性的、依附性的关系。
通过这种爱,他摆脱了自身的抽象性,得到了具有规定性的具体的社会成员,如此,家庭精神的爱,对于他来说不再是空洞的,而是具有现实基础的。
爱作为家庭的伦理精神,表达的是人处于这个实体内的存在,表达着家庭内部的,自我与他人的统一。
“需要的殊多化就包含着对情欲的抑制,因为如果人们使用多数东西,那末他们对任何一种可能需要的东西的渴望心理,便不会那末强。这就表明需要本身一般说来不是那末迫切的。”
人的需要包括着更高的精神需要,这使得人不再成为纯粹的客观物,而是使得物服从于人的自由精神,所以需要的丰富性,就包含着对于情欲的遏制。
爱的法理
“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另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另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
“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
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
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