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经典语录名言名句大全

2024-03-07 08:54   geyange.com

罗尔斯经典语录

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 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 (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 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 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诺齐克当年有言,政治哲学出了罗尔斯之后,你可以跟着他思考、可以针对他思考、可是不能不理会他而思考。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平,乃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违反了正义。

1、仅仅有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此,它必须以某些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

2、虽然人们可能抱怨自由和文化所带来的责任,但是他们的由自己来确定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处理自己问题的欲望是压倒一切的。

3、道德学习不是一个获得新动机的过程,因为一旦我们的理智和情感能力获得了必要的发展,这些动机自己就会产生。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的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4、一个公正的人可能为了正义而死,而另一个人则可能活下来,这个公正的人却是做了他考虑过的所有事情中他最愿意做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他没有被所预见的厄运打倒。

5、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惟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这些平等权利会相互妨碍。

6、只有当存在着一种强制的危险性、并且从自由本身的观点来看反对这种强制是不明智的时候,对不平等的自由的同意才似乎是可允许的。

7、没有任何爱准备去考虑是否应当去爱,爱就是这样。

8、显然,任何人都不可能得到他想要的一切,仅仅别人的存在就阻止了这一点。

9、自尊是互惠的自我支持。一个不宽容团体是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的。

10、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

11、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12、怀疑和不满腐蚀着礼仪的纽带,猜忌和敌意诱使人们以一种他们本来要避免的方式行动。

13、把每一个黎明看做你生命的开始,把每一个黄昏看做你生命的小结,让每一个这样短短的生命都能为自己留下一点儿可爱的事业的脚印,和你心灵得到实质的痕迹。契约论一般以自然法的某些概念为基础,所谓自然法,实际是一种运用理性去发现的、有关人类权利和社会正义,被认为是高于“实在法”的普遍适用的一套价值体系。契约论的主要特征主要在于它的理性主义和对道德或说正义的强调。

14、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我们负有一种勿残忍的自然义务,一种帮助他人的义务,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担这些行为。

15、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16、人们没有任何必要听命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

17、形式正义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显然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负罪感可以通过补偿和产生着和解的宽恕而解脱;而羞耻则通过缺点已经得到补救的证据,通过对于自己的美德的新的自信来消除。

18、当一批个人按照某些规则加入互惠合作冒险,并自愿限制他们的自由时,服从这些限制的人有权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中获利的人们有一类似的服从。

19、凡是涉及正义问题的地方,都不应考虑欲望的强度。

20、历史的经验表明,每当人们不甘心屈服于痛苦和绝望时,他们就向往自由;另一个方面,已经自由者决不会放弃自由。

21、不管一个先验的心理论证看来多么有理,把它作为放弃宽容原则的理由却是不充分的因为正义观认为对公共秩序和自由本身的侵犯必须根据共同经验可靠地来确认。

22、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

23、一个抗议是对其他人的一种真诚表达的抗诉,它所针对的是一种对双方都接受的原则的侵犯。

24、对后代的关心必须按照他们的需要——只要他们已成熟,就不管他们需要什么——来为他们作出选择。

25、没有什么事物是必然正当或在道德上正确的。

26、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27、人们保护他们的自尊显然是合理的。只要平等地自由是在缺乏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被否定的,正义也就被侵犯了。

28、每个人都希望保护他的利益,保护他提出他自己善的观念的权利,没有理由认为为了达到一个较大的满意净余额就可以默认对自己的不断伤害。

29、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均衡。

30、一个人是否自由,是由社会主要制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31、当其他人危害自己的生存基础时,正义并不要求人们袖手旁观。

32、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

33、伤害最少的爱不是最好的爱。

34、正是我们的生活计划决定着我们引为羞耻的是什么,所以羞耻感是和我们的渴望、我们奋力以求的事物以及我们希望去与之联系的那些人们相联系。

35、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那么每个人就都有一种去做要求他做的事情的自然义务。

36、一个缺乏正义感的人,一个除非出于自私利益和权宜之计的考虑否则就从不履行正义要求的人,不仅没有友谊、情感和相互信任的联系,而且也不能够体验到不满和义愤。

37、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

38、圣者们英雄们以及在意图中承认正当和正义的约束的人们,当他们的计划成功实现时,他们事实上是幸福的。虽然他们不追求幸福,但他们在实现正义的要求和他人的幸福时,或在获得他们所仰慕的美德时,却是幸福的。

39、每当正义问题被提出时,我们不是被强烈的情感推动,而是必须把目标集中在法律秩序的更大正义上。

40、在一个完全公正的社会,人们以他们特有的方式追求他们的善,他们依靠他们的伙伴们去做那些他们可能不会做的事,以及那些虽会做却没有去做的事。

41、人类的善也是受约束的。按照审慎的合理性来行为只能保证我们的行为不受责备,只能保证我们作为一个存在于时间中的人对我们自己负责。

42、在一个相互畏惧的环境中,甚至正义的人也可能陷入一种长期敌对的状态。

43、一个理性的人总是使自己这样地行动,以便无论事情后来会变得如何他都永远不需要责备自己。

44、生活有各种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有的任务与享乐。

45、圣徒英雄的精神理想能够像别的利益一样毫不妥协地互相对立。在追求这些理想中发生的冲突是所有悲剧中最大的悲剧。

46、正义者应当受正义原则的指导,而不是受不正义者不能抗议的事实的指导。

47、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48、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49、有效的刑法机构的存在是为保障人们相互间的安全服务的。

50、使我们默认某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原因,是我们没有一种更好的理论。

同样,某种不正义行为之所以能够被容忍,也仅仅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义。

作为人类活动的第一美德,现实和正义是不可调和的。

51、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

52、强迫做出的诺言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53、如果不对人们的行为方式作必要的限制,它们就会干预其他人的基本自由,或者侵犯某种责任和自然义务。

54、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并不构成接受较小平等自由的一个充足理由。

55、只要社会充满不信任和敌意,就没有任何可以信赖的程序。

56、一般的说,去爱另一个人,这意味着不仅要关心他的要求和需要,而且要肯定他自己的人格价值感。

57、那些尊重自己的人更易于尊重别人。

58、彼此相爱的或对人和生活形式有强烈依恋关系的人们同样也易于毁灭:他们的爱使他们成了不幸或他人非正义的人质。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

59、当一个人处于那样一种时间阶段,即当他成功地实施着一项合理计划,并有理由相信其努力将达到目的时,他是幸福的。

60、驱动着恶人的是对于非正义的爱:他喜欢看到那些屈从于自己的人们的软弱和卑微,并且乐于人们承认他是使他们变得卑微的任性的创造者。

61、一种正义观的恰当特征就是:它应当公开地表示人们的相互尊重。

62、自轻自贱导致别人的轻蔑,像妒忌一样威胁着他们的利益。

63、法律一般难于避免的含糊性及其给不同解释留下的广泛余地,会在制定决策时鼓励一种任意性,只有对正义的忠诚才能够减少这种任意性。

64、正义即为由德性决定的幸福。

65、当各种自由不受限制时,它们就会相互抵触。

66、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类型。

67、那些认为他们都是平等的、都同样有资格相互提出要求的人们决不会同意这样一个原则:只为了使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

68、一个公正的人有所不愿为,因此在面对邪恶环境时他会决定宁死也不作恶。

69、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众多社团,由于其安全无害的内部生活,倾向于降低人们前景方面差别的可见度,至少降低令人尴尬的可见度,各种各样的社团将社会分割成如此之多的不可比群体,群体之间的差别使人们不再注意他们之间的比较,而正是这种比较使境况不佳者感到不安。所以第二、三项条件下的妒忌在正义的规则下也是无意义的。妒忌的滋生条件消失,则其反面的吝惜和恶意的滋生条件也可能消失。具体的妒忌同竞争相关联,于任何社会之中都可能存在。

70、妒忌的心理学根源为缺乏自我价值的自信,是一种无力的自助感。

缺乏对自己价值和自己去做价值的事情的自信;很多场合的心理学体验为痛苦及丢脸的、引导他们对自己本身及生活方式作更低估价;在他们的社会地位上,除了反对那些获利者之外别无他途,除非听从自己变的麻木不仁及顺从,是促使妒忌带着敌意爆发的三个条件。

71、在有利的条件下,一种相当程度的自由是追求合理价值的一个先决条件。

72、自由主义中的保守派只能接受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自由平等主义者则表现出对于实质平等的强烈关怀。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

73、如果发生了恶,它们便是我们厌恶的对像,而且我们抵抗着那些意在带入恶的人们。如果我们正在爱我们就不会因为爱而悔恨。

74、行为决定的价值本身从属于理性的赞许。

75、反对态度的力量不影响正当的问题,而只影响到自由安排的可行性。

76、在威胁情况下达到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的原则。

77、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无疑并不随着有多少人提供了类似的技能或者碰巧需要他能生产的东西的情况而变化。

78、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

79、如果一个保证良心、思想、集会自由的权利法案有效的话,那么它就应该被采纳。不管反对这些权利的情绪多么强烈,只要有可能,就应该坚持这些权利。

80、战争的目标是一种正义的和平,因此所使用的手段不应该破坏和平的可能性,或者鼓励对人类生命的轻蔑,这种轻蔑将使我们自己和人类的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

81、家长式原则是一种克服我们自己非理性的保护措施,决不应把它解释为可采取任何尔后可能得到同意的手段去污辱一个人的信仰和个性。更一般的说,教育方法也必须尊重这些约束。

82、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

83、平等是妒忌的表现,正义观念是在无人为怨恨和恶意驱动的假设条件下被选择的。

84、正义地行动的愿望则部分来自想充分地表现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成为什么的愿望,即来自想成为具有一种选择自由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愿望。

85、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他可选择的对象影响的。

86、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87、如果说人们对自己利益的爱好使他们必然互相提防,那么他们共同的正义感又使他们牢固的合作成为可能。

88、人类社会交往的一个特点,是我们由于自身原因仅仅部分地是我们可能成为的样子。

89、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每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90、尽管我们保持我们的正义情操的抉择可能是合理的,但是最后我们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因之而毁灭。

91、一个人的抗议权利仅限于他本人所承认的原则受到侵犯之时。

92、社会的公正应该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

93、没有不可治愈的伤痛,

没有不能结束的沉沦,

所有失去的,

会以另一种方式归来。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94、当正义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时,我们必须服从正义制度并在正义制度中尽我们的一份职责;当正义制度不存在时,我们必须帮助建立正义制度,至少在对我们来说代价不很大就能做到这一点的时候要如此。

95、爱本质上显然希望像施爱者的合理的自爱所要求的那样推进对方的利益。

96、如果作为公平的正义对正义范围的规定比现存各种理论的规定更符合我们所考虑的判断,而且能十分敏锐地指出一个社会应该避免的严重错误的话,它就将证明自己是一种有价值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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