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赦天下的情况
貌似一旦皇帝宣布大赦天下,就有无数囚徒罪犯获得了新生,有了重新做人的机会。
比如,在《水浒传》中,宋江就曾经宁可受发配充军之苦,也不愿意落草为寇,为的就是将来有朝一日皇帝大赦天下,还有可能回家做个良民。
那么,中国历史上那些真实发生的“大赦天下”,是否真能赦免一切人、一切罪?它又否能做到“雨露均沾”呢?
一、历史悠久,使用频繁
1、历史悠久
无论是历史还是今天,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各国各地区一般都有自己的赦免制度。
而“大赦”,实际上是赦免制度中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但在古代盛行,至今仍然被一些国家保留下来,还被不时的使用(我国现已废除)。
具体到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其历史也非常久远,甚至可以追溯到尧舜这样的上古时期。
《尚书·舜典》中有一句话:“眚灾肆赦,估终贼刑”,意为:一个人如果犯了错,是可以赦免的;而如果是行为故意的惯犯,则要予以严惩。
到了秦汉时期,赦免制度真正形成。但由于秦以“法家”治国,强调严刑峻法。因此,终秦一世,秦始皇因为赦免制度可能破坏法度,一直未予实施。
直到秦二世时,面对烽火燎原的起义形势,他才被迫启动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大赦”。
而“大赦天下”,从此也成为古代帝王们手中的“法宝”。一方面,他们用“大棒”号令天下,用严苛的律法约束黎民百姓;另一方面,他们又用“大赦天下”这根“胡萝卜”来布施恩德,彰显自己的仁慈。
2、使用频繁
据统计,在我国古代2000多年的封建史上,历朝历代的皇帝们一共“大赦天下”1200多次,平均每两三年就有一次。可以说,其使用频率是十分高的。
而在这1200多次“大赦”中,其分布又极为不均衡:
其中,东西两汉418年,一共“大赦”186次,平均约2.3年一次;
唐宋两朝到了一个顶峰,唐朝289年,一共大赦天下184次,约1.6年一次;两宋一共319年,一共大赦203次,也是约1.6年一次。
而在此后的王朝中,“大赦”的次数逐渐减少,明朝276年,只用了55次;清朝267年,才用了19次。
二、何时能赦,何罪可赦
古代“大赦”的使用频率之高,在唐宋时期竟然平均不到2年就出现一次。
看到这个数字,我们不禁会问,如此频繁的赦免罪犯,那堂堂法度还成何体统,难道不成为了摆设了吗?皇帝这种操作,难道就不怕怂恿一些人故意犯罪么?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1、何时能赦
皇帝“大赦天下”,并非一时兴起,大发善心,一般要有一些重大事项作为理由的。
我们拿“大赦”次数比较多的宋代举例子,在这样十种情况下,皇帝方才可以“大赦天下”:
(1)“践祚”,即新皇登基之时;
(2)“改元”,即更改年号之时;
(3)“立后”,即皇帝迎来大喜的日子,册立皇后之时;
(4)“建储”,即皇帝选定了自己的太子接班人之时;
(5)“不豫”或“崩”,即重要皇室成员,如皇帝本人、皇后、皇太后等重病不起或去世时;
(6)“郊祭”,即皇帝到郊外祭祀天地之时;
(7)“封禅”,即皇帝到泰山举行祭祀天地大礼之时;
(8)“克捷”,即朝廷官军取得重大胜利之时;
(9)“祥瑞”,即国内出现象征吉祥的征兆,比如出现了“天书”、“麒麟”等物之时;
(10)“灾异”,即国内出现重大自然灾害之时。
从以上十条可以看出,大部分情况的“大赦天下”,是为了讨个吉利,显示皇恩浩荡。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国内遭遇大旱,古人依据“天人感应”之说,认为是上天对皇帝不满。所以,皇帝就要“大赦天下”,对上天表示自己是施仁政之主,以祈上天宽恕。
2、何罪可赦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上面的十种情况并不是能常常发生,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皇帝愿意,总可以找出理由来“大赦天下”。
比如,第9条中的“祥瑞”,定义就非常模糊,而且在古代,“祥瑞”也可以是“人造”的。比如,宋真宗时期,为了能去封禅泰山,他就故意造了有“天书”降临的所谓“祥瑞”。
所以,皇帝为了能够“大赦”,就可以主观授意一些人进献“祥瑞”,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但是,尽管如此,这并不等于皇帝想让所有的罪犯都逍遥法外。
“大赦天下”听起来很霸气,可并不等于一次性赦免所有人的一切罪过,它只是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予以赦免。反过来说,有一些人是得不到赦免的。
同样拿宋朝举例子,《宋史》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初, 太祖将祀南郊。诏: “两京、诸道, 自十月后犯强窃盗, 不得预郊祀之赦。所在长吏告论, 民无冒法。”
宋太祖在南郊祭天地,“触发”了可以“大赦天下”的条件,而他也下诏这么做了。但是,在他所下的诏令中,明确规定:十月之后犯了“强窃盗”等罪行的人,不在赦免之列。
而在历史上其他的“大赦天下”中,多少也会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在皇帝的赦令中,往往要对赦免的对象附加若干限制条件。
还有,除了皇帝临时添加的一些限制条件之外,还有一些条件是约定俗成的惯例。有一个成语叫作“十恶不赦”,意为犯了触犯纲常的“十恶”大罪。而犯了这些大罪, 是“常赦所不原”的,也就是不可宽恕和赦免。
那么,古代一般所指的“十恶”大罪,又分别是什么呢?
(1)谋反:想要夺取皇帝之位,当然会被视为最大之恶,不赦。
(2)谋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跟谋反的性质差不了多少了,一样不赦。
(3)谋叛:叛逃到敌国,当了叛徒,不赦。
(4)恶逆:如殴打或杀害自己的父母、祖父母,或杀害自己的兄弟姊妹、叔伯等,或妻子杀害自己的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不赦。
(5)不道:犯罪手法极其残忍,或使用巫蛊等邪术的,不赦。
(6)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这个就太多了,比如宦官将皇帝扔进废纸篓的书法偷偷拿出去卖掉,这也是不赦之罪。
(7)不孝:古代历来重视孝道,凡是咒骂、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均属于不赦之列。
(8)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不赦。
(9)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其含义又非常广泛,比如殴打了自己州县里的长官,就属不义。
(10)内乱:违反亲族内部的人伦,如《红楼梦》里的秦可卿,就属于此类。
以上“大恶之罪”,在皇帝“大赦天下”之时,不会得到赦免。
我们还是拿《水浒传》中的宋江举例子。在宋徽宗在位期间,由于北宋内部矛盾激增,他使用“大赦”的次数尤其之多,25年之间一共“大赦天下”26次,不到一年就有一次。
所以,在宋江杀死了阎婆惜以后,面对官府的捉捕,他开始了自己的亡命生涯。在清风山和梁山,不少人劝宋江落草为寇,可他就是不答应。
原因就是宋江所犯之罪,不在“十恶”之列,还有遇大赦“洗白”的机会。
然而,等他在江州的浔阳楼上提了反诗,性质就变了。他成了“谋反”之人,位列“十恶”之首。宋江再不落草,也没有机会被“大赦”了。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十恶”之人,还有一类人,在历史上也较少获得“大赦”的机会,那就是贪官污吏。
比如,贞观四年,唐太宗曾经下令“大赦”。这次“大赦”力度很大,一些死罪也在赦免之列。但是,他却特别追加了限制条件:“官吏枉法受财罪犯不在赦例。”(《贞观政要》)
在宋朝,也多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宋太祖曾说:“苟一毫有侵于民,朕必不赦。”(《宋史》)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历史上,真正能够得到赦免的,多是对统治秩序危害不大的罪犯。而对统治危害较大的,如十恶、贪赃、强盗等罪,通常不在赦免之列。
在一些英明的君王手里,它成为缓和矛盾,展现统治智慧的手段,达到“荡涤瑕秽, 纳于自新之地”的目的。
参考资料:《尚书》《贞观政要》《宋史》《中国法制史》《隋<开皇律>十恶渊源新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