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小洲经典语录2016 2016经典语录3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
关于秸秆禁烧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确保关中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省厅要求示范区尽快部署夏季秸秆禁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
20xx年,关中地区4市1区环保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世园会期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xx〕24号)精神,秸秆禁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宝鸡、渭南等地仍存在焚烧秸秆的现象,西安、咸阳虽做到“不点一把火,不冒一缕烟”,但仍有疑似火点被环境保护部公布。为此,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一步提高对秸秆禁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厌倦情绪,把秸秆禁烧工作提高到保护生态环境、树立我省改革开放新形象的高度来认识,按照省厅、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多措并举,做好今年的秸秆禁烧工作。
二、 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级环保部门要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重要意义,要把秸秆禁烧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要根据夏收农忙时节,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搭建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秸秆禁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综合利用的好经验、好典型,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争做秸秆禁烧的模范。宣传工作要努力扩大覆盖面,深入田间地头,力求收到实效,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三、 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确保实现全面禁烧
市、县环保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检查力度,会同公安、农业、农机等部门集中力量确保重点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线、机场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做到白天巡回检查、夜间设点督察,严格控制焚烧秸秆行为。对重点焚烧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遏制焚烧蔓延之势。对不听劝阻、焚烧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坚决依法严厉惩处。对秸秆禁烧工作严重失职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禁烧期间,省厅将组织力量对关中地区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火点和环保部12369网站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列表发现的火点予以通报。
请各市(区)于6月30日前将夏季秸秆禁烧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封东琪
电话:(兼传真)
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秸秆禁烧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消除因焚烧秸秆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实行无期限全面禁烧,即任何时候任何区域都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油菜、水稻、豆类等农作物秸秆。
三、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镇(街道)督查网络,实行24小时驻守、值班、巡查和看管,采取人盯人、人盯地、人盯秸秆的方式,严格控制露天焚烧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宣传法律政策、宣传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联合收割机作业管理,凡下田作业的收割机必须安装粉碎装置,在收割的同时将秸秆粉碎还田,机收留茬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大圹圩农场和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不出现一个着火点。
四、行为人违反通告焚烧秸秆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因焚烧秸秆引发大气污染、火灾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市禁烧办随时接受举报。
举报电话:0550-7770865
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年月日
关于秸秆禁烧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当前,秋季作物即将进入收获期,为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现将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期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间,实行全县范围内全面秸秆禁烧。
二、禁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烧期间,实行秸秆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时,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村举报。
四、禁烧期间,凡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鼓励农民购买秸秆还田机具,成立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事收割、秸秆还田、耕作等联收联耕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途径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
七、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寿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0日
关于秸秆禁烧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xx街道的广大居民朋友们:
一年一度的夏收季节即将来临,辛勤的耕地劳作将换来丰收的果实,然而每年夏收过后,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燃烧,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美丽家园,xx街道向辖区内广大居民朋友们倡议禁止秸秆焚烧,加强综合利用。
秸秆焚烧的危害:
1、污染大气环境
2、危害身体健康
3、引发火灾
4、影响交通安全
5、破坏土壤结构
禁止秸秆焚烧的相关法律
1、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秸秆的综合利用
秸秆持续还田可以减少化肥用量,也可以离田用于填肥,或捆扎后集中堆放、转运、处置。鼓励开展机械收获还田与翻耕同步作业,要求收割机留在高度不超过15cm,切碎长度不超过10cm,匀抛后进行还田作业,耕作深度达到12cm以上。
过腹还田是将秸秆通过青贮、微贮、氨化、热喷等技术处理,可有效改变秸秆的组织结构,使秸秆成为易于家畜消化、口感性好的优质饲料。
将秸秆粉碎后,与其他配料科学配比作食用菌栽培基料,可培育木耳、蘑菇、银耳等食用菌,能有效地解决近几年食用菌生产迅猛发展与棉籽壳供应不足的矛盾。育菌后的基料经处理后,仍可作为家畜饲料或作肥料还田。
稻草秸秆等属于有机物质,是制取沼气的好饲料。我国的南方北方都能利用,此种方法是生态农业良性循环的模式,适应于现代农村发展的需求,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
农作物秸秆可用作造纸的原料,还可以用作压制纤维木材,能弥补木材资源的不足,减少木材的砍伐量,提高森林覆盖率,使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将秸秆直接焚烧或同垃圾等混合焚烧发电,还可以汽化发电。秸秆是一种很好的清洁可再生能源,每两吨秸秆的热值就相当于一吨标准煤,而且平均含硫量只有3.8%。
倡议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