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法官说过的话 你对于辛普森杀妻案的看法是什么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冲突下程序正义的胜利。
这道题想用我的两个专业(法学、犯罪学)分不同的角度回答。法学角度part1解释基本法律原则;part2联系辛普森案的证据做分析。犯罪学角度分析证据和从一些暂且还不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信息中得出的判断。
因为现在写的是法学院的报告,所以先从法律的角度说。
-----------------法律角度---------------------
M在谋杀女主母亲之前破坏了监控设备,在武装袭击了被害者后放了火,伪装出了冲进火场救人的场面。但是M在这个案子里被被判了无罪。为什么?因为警方觉得有别的疑点,e.g.: a. 被害者身上的伤口可能是因为她的自身疾病导致她站不稳、磕碰在案发现场的什么地方而产生的;b. 监控设备的损坏可能只是巧合;c. 没有目击者证明任何公诉方提出的公诉事实。这些疑点在法律里叫做reasonable doubt。
M无罪释放之后砍下了自己的右手,试图嫁祸男主,伪装出分尸的样子。此时男主因为车祸已失忆。法庭上原本M的预谋即将要实现,所有人都觉得男主谋杀了M然后分尸抛尸。男主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方向一直是找到公诉方证据的疑点,e.g. 他们提出了,除了男主以外其他人犯案可能性(虽然被驳回了)。最后男主被无罪释放,原因是辩护律师找到了另一个疑点,也就是本案的事实 - 有可能是M自导自演为了嫁祸男主。
我记得这个剧是因为在M的判决书下发的时候,女主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是法律输了”。但是到了她为男主辩护的时候,她理解了M的判决的合理性。因为刑法的原则,白话说就是宁愿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
以下干货:
法庭对一个案子的判决,其需要的证据力(Onus of Proof)大致分为两种:
1.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即权衡可能性,是大于50%还是小于;通常用在民事案件中,冲突双方自行举证];
2.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通常用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需要证明公诉事实,证明中不可产生会使一个理性的正常人怀疑公诉事实是否有误的reasonable doubt]
由此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后者(也可以说是刑事案件中)法律需要的证据力、举证标准,要比民事冲突中要高许多。这样的现象背后最大的原因其实是贯穿几乎所有法治国家的一个原则 --无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t。所有的被告都会先被当成是无罪的,直到有罪的判决书下发,无罪的这个推定才能被推翻,这个人才能legally地被认定有罪。而加上前面所说,刑事案件要求证据(几乎)100%证明公诉事实成立,假设证据只能90%地证明公诉事实,那这剩下的10%就是reasonable doubt,而正因为这个reasonable doubt的成立,无罪推定无法被推翻。结果就是,就算所有人,包括陪审员、法官、被告的辩护律师,都心知肚明是被告犯罪了,法律都没有办法判他有罪。这就是我所指的“程序正义”;不同地,“坏人绳之以法、好人无罪释放”这是“结果正义”。
-------------------本案相关证据----------------
证据要被采纳需要具备两个特征:1. 和本案的联系使得其应当被采纳(Relevance);2. 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没有一些影响到证据可信度的问题,即证据可被接受(Admissibility)。
我大致整理了一下各项证据、证词,简化成了一个表格来说明每项证据的证据力。(希望上传之后还能看得清)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1. 决定性的证词很多因为种种原因被否决了,即不满足Admissibility的要求;
2. 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存在不同证人提出不同版本的情况。
3. 对于某一现象,辩护方提出了别的可能,而这一可能并没有被其他相关证据推翻。也就是说,三声响声源于高尔夫球这种可能是完全合理的。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
以上证词再明显不过地证明了辛普森的罪。动机、时机、作案手法均满足。
推荐一部科教性的电视剧: How to get away with murder
推荐理由是:1)其情节不像一般犯罪剧那么夸张,是符合现实的;2)里面的专业知识是有根据的,所以是可以当作科普性纪录片看的。
第一集里教授回答了How to get away with murder 这个问题:
1. Discredit the witness 使证人不具备做证词能力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比如证明证据的提供者曾经说过谎因此证词不可信,比如证明1&2两项证据的提供者与本案有利益关系因此证词不可信)
2. Introduce new suspect 提出新的嫌疑人(其目的是提出合理怀疑- create reasonable doubt)
3. Bury the evidence 藏匿证据/使得证据不具备证据力
一切最终都会归结到判断一个案子所需要的证据力,越大的罪名需要的证据力就越高。本案应该算是律师得意之作之一,因为从犯罪学的角度上答案非常明显,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他们否决了证据/证明了证据存疑,使得这个案子确实又不能按照犯罪学证据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