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说的话(——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这本著作与同时期的其他思想著作一样,也探讨了“法律”、“政体”、“立法问题”这些内容,此外,孟德斯鸠还专门分析了气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试图通过实证的方式找到解释法律的方法。总而言之,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中的经典之作,其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法的内涵
(一)法的定义
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到: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承袭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对理性与法的理解,将法与理性联系起来。根据法律的本质,孟德斯鸠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
(二)自然法
所谓自然法,就是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孟德斯鸠认为,和平是自然法的第一条。他反对霍布斯的观点,他说:“霍布斯认为,人类最初的愿望是相互征服,这是不合理的。权利和统治的思想是由许多其他的思想所组成的,并且是依赖于许多其他的思想的,因此,不会是人类最初的思想。” 人类感觉到软弱,又感觉到需要。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 另外,孟德斯鸠还认为,畏惧使人逃跑,但是互相畏惧的表现却使人类相互亲近起来。此外,一个动物当同类的另一个动物走近时所察觉到的那种快乐,诱使他们相互亲近。因此,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人类除了最初的感情以外,又逐渐得到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第二种的联系,这是其他动物所没有的。因此,他们有了一个互相结合的新理由:希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第四条。
(三)人为法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于是战争的状态开始。” 战争状态使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建立了起来。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由法律的,就是国际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法政治。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孟德斯鸠认为,为某一国人民而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应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孟德斯鸠这样认为人为法是因为,他认为人为法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此外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二、国家权力的运行——政体
(一)政体分类
孟德斯鸠从权力的角度将政体分为三类,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在共和政体中,全体人民掌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掌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
(二)民主政治及其法律
民主政治,首先是选举。只有选举,人民才可以当君主,因为选举表现了人民的意志。 如果那些代理人不是由人民指派的话,便不是人民的代理人。所以,这种政体有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人。在共和国里,因为有选举权人的划分是一种基本法律,所以,进行选举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法律。 民主政治下,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 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三)贵族政治及其法律
贵族政治最高的权力是掌握在某一部分人的手中。就是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民和这些人的关系,最多就像君主政体中的臣民和君主的关系。
在共和国里,如果一个公民突然取得过高的权力,便将产生君主政体或者是更甚于君主政体的情况。在君主国里,又满足政制上需要的法律,或是同政制相适应的法律;君主又收到整体原则的控制。但是在共和国里,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也就更大,因为法律未曾预见到这个权力将会被滥用,所以,未曾做任何控制的准备。
针对限制官吏权力这一点,孟德斯鸠试图从权力的时间上找到解决办法。他认为,一切官吏,如果权力大,人气就应该短,以资补救。多半的立法者把任期规定为一年。长于一年,便有危险。短于一年,便和事务的性质相违背。
最好的贵族政治是没有参与国家权力的那部分人民数目很少,并且很穷,那么,占支配地位的那部分人民就没有兴趣去压迫他们了。因此,贵族的家庭应该尽量贫民化,贵族政治越是近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近于君主政体,便越不完善。
(三)君主政体及其法律
君主政体的性质是“中间的”、“附属的”和“依赖的”这些权力所构成。我说君主政体的性质,所指的是由单独一个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的那种政体的性质。实际上,君主政体里,君主就是一切政治的与民事的权力的源泉。有基本法律,就必定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施行权力。 最自然的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就是贵族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方式上是君主政体的要素。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
但是,在一个君主国,只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个法律的保卫机构。担当这个保卫机构的,只能是政治团体。
(四)专制政体及其法律
专制的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要是没有宗教的话,专制国中被尊重的便是习惯,而不是法律。
三、不同气候性质下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一)气候与法律对人民的信任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气候,法律对人民的信任也不同。日本人的性格很残酷,所以他们的立法者和官吏完全不能信任他们。他们的法律,因为一个人犯罪而处罚整个家庭或整个坊区;制定这些法律是企图使所有的人互不信任,使每个人注视其他每一个人的行为,成为其他每一个人行为的监督、证人和裁判官。
反之,印度人则温和、软弱,病有怜悯心。因此,他们的立法者对他们有很大的信任。立法者们设定了很少的刑罚,刑罚也不严酷,甚至不严厉执行。他们似乎是认为,每一个公民应该完全信任其他公民的善良本性。
(二)关于人民节酒的法律
在炎热的国家里,血液中的水分因流汗而大大地减少;因此需要同类的液体来补充。所以人们乐于饮水。烈性的酒会凝结水分渗出后所遗留的血球。 依照气候的寒冷和潮湿所占的比例,爱好饮酒的习惯在全世界都是很普遍的。当你从赤道走向北极,你便会发现,饮酒的嗜好是随着纬线的度数而增加的。当你从赤道走向南极,便将要发现,这种嗜好也按着同样的比例,向南方发展。
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彼此交往多的民族需要某种法律彼此没有交往的民族则需要另一种法律。
四、结语
由于时间所限,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仅进行了粗略地阅读,相关文献阅读的也不多。因此,我对孟德斯鸠的很多观点把握的并不是很准确,本文的很多观点也有欠妥之处。尽管如此,孟德斯鸠的法思想和社会契约思想还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孟德斯鸠重视法律与社会诸要素关系的研究,因而也可以说他为后来的法社会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