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原则 遗产继承的分配方法和原则有些什么

2024-03-12 21:41   geyange.com

遗产继承的原则

您好,遗产继承的分配方法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有份额均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适当照顾原则。

一、遗产继承的分配方法

1.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遗产,遗产一般由继承人均分。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一般由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进行拟定。被继承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3.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后即能获得遗赠人遗产的协议。

二、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养老育幼原则:

1)在遗嘱继承中,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在法定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适当照顾原则:

1)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法定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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