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言 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经典法言法语
刑事诉讼法经典法言法语
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2、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3、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 。
4、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5、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8、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1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刑事诉讼法黄金法条(部分)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2、《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3、《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5、《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6、《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