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名人名言算侵权吗 引用、侵权还是抄袭

2024-01-25 11:05   geyange.com

引用名人名言算侵权吗

这几天所谓的“唐家三少涉嫌抄袭”事件引发了大量争议,从法律角度看,此事的根源还是在于网络文学发展初期版权意识的缺失。

而书粉和反抄袭人士争执的焦点则是在于此事的性质:这究竟是引用、侵权还是抄袭?

关于侵权和抄袭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抄袭一定是侵权,侵权不一定是抄袭。

“侵权不一定是抄袭”,即侵权包含的范围比抄袭要广,比如被称为国内“同人小说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案”,就并非是抄袭,而是同人小说的版权问题。

这次我们从正面来谈一下这个问题:怎样使用他人版权才算是“合理使用”

下面谈及的几个问题可能会部分突破诸位的常识,请大家做好心理准备。

好,我们来看如下几个问题,请在心中做出判断,下面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

1. 商场、咖啡厅中播放着从合法唱片店买来的正版CD

2. 卡拉OK购买正版CD用于K歌

3. 出租光盘

4. 某人买了一幅画,未经原作者许可将画作用于展览

5. 报刊A未经原作者许可,从报刊B转载了一篇文章,事后支付报酬。

6. 某出版社将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已出版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7. 某高校教师把某本图书复制了十份用于课堂教学

好,相信您已经做好相应判断了,下面公布答案:

1、2、3是侵权行为,4、5、6、7是合法行为。

和您心中的答案是否有偏差呢?

我相信可能不止是有偏差,甚至可能是大相径庭。

这里我们就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有些我们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情居然是侵权甚至违法的,而某些看起来很不合理的行为却是合法的?

这里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谈的这个问题:版权的合理使用

怎样使用他人版权才是合理的,怎样又是不合理的?

我们先来解决一个小问题:法律上的“著作权”和我们平时说的“版权”是什么关系?

答: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版权”这一词汇来自英美法系,即判例法;“著作权”多用于大陆法系,即条文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更强调财产权,也就是为什么往往美国侵权案会赔个倾家荡产;

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更强调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而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著作权即版权

好,接下来我们依次看一下上面这八个问题。

第一条,“商场、咖啡厅中播放着从合法唱片店买来的正版CD”

这一行为似乎大家司空见惯,而且CD也是正版购买的,为什么这一行为不合法呢?

答:因为购买正版CD仅是获得了该唱片的所有权而非著作权

CD的著作权仍归属于原著作权人,在商场这类商业场合播放属于商用行为,这一行为依靠的是作品的表演权,而表演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归属于原著作权人,一般为唱片公司。

大家可能会很惊讶:可是我们平时经常听到商店放歌曲呀!

答:大型商场或餐厅播放的歌曲一般是向唱片公司或特定机构专门购买的,支付了相应报酬。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大家会发现,有些地方总是重复播放一些很老的歌曲,并且一直循环。

因为他们只付了固定几张碟的版权使用费

那么可能大家觉得更奇怪了:这种事谁会去管呢?总不能歌手自己每天蹲在商场听他们有没有放自己的歌吧?

你别说,还真有专门管闲事的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这个协会是干嘛的呢?难道就是每天到处跑着听人家放了什么歌?

你还真说对了,他们还真就是干这个的。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

他们就是依据这个规定,两头收保护费,不给就打官司:

歌手或唱片公司交纳部分会费,之后由这个协会负责来回跑着去听谁用了这些人的音乐,一旦发现有人违规使用,立马像发现新大陆一样雄赳赳气昂昂的跳出来:“那谁谁谁,你用我们会员的歌曲了,交钱!不给钱衙门口见!”

还真有很多人不服这种“恶霸”行为,硬气表示:“见就见,谁怕你!”

最后一个个败诉而归,乖乖给该协会交钱。

翻翻相关判例,倒在著作权协会手上的大企业大集团不计其数:北京南站、上海美罗城商业管理公司……等等等等。

一连串的官司打下来,慢慢大家的版权意识也就提升了,学会主动交版权使用费了。

所以现在大家在大型商业场所听到的音乐一般是合法交付了版权使用费的。

第二条,“卡拉OK购买正版CD用于K歌”的原理与此类似,只是涉及到的是录音录像制品,大家能理解第一个,就不难理解第二条,就不再赘述了。

下面我们来看第三条:出租光盘

这一活动年纪大些朋友估计不会陌生,在中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为什么也属于侵权呢?

原因很简单:光盘所有人拥有的仅是“光盘“”本身的所有权,而出租光盘是在多次售卖其“内容”,光盘“内容”的所有权归著作权人所有。

用法律规定来解释更为简单:《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品的“出租权”归著作权人所有。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这一条基本上是专门用来指各种盘的。

第四条,“某人买了一幅画,未经原作者许可将画作用于展览”

这一条是合法的。

可能在前三条积累了经验的朋友们会去翻著作权法,哦,展览权也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为啥这个就是合法的呢?买了画的人拥有的不也是画作,不是著作权么?

因为《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嗯,就是这么不按套路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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