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
基本内容包括:
1.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物权法》所确立的规则。
3.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受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
1.其内容包括:
(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2)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16条则重申了该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2)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
(1)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如不动产质权。
(2)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如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设立。
(3)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公信(公信力):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经公示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