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穆勒读书笔记
第一章 引论
1.自由→公民自由、社会自由【20】
2.自由与权威的斗争
(1)过去:对统治者暴虐的防范【21】
限权之法→①使作为政治自由的豁免权获得认可,赋予捍卫自由的行为以正当性②宪z民主
(2)现在:民主体制已建立(不再将统治者视为利益对立方)【23】→无须防范政府,只需让其为民负责(主流观点)
3.穆勒的观点:统治者与人民并不同一,民主只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可能压迫少数人→需要防范多数暴政→发现集体意见干涉个人的限度【24】
4.社会强势群体的好恶成为决定社会规则的主要依据【27】→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在宗教领域开始发生【28】→人们对政府干预的意见不统一且欠妥→本书目的:澄清一条原则:对个体自由的干涉唯一正当的目的就是保障他人不受伤害,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集体。对于身体和心灵,个人是最高主权者【30】
5.个人的行为与他人利害相关时,个人的自主性应当服从外部控制【31】→在某个行动范围内,个人对社会仅有间接的利害关系→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①内在意识领域:良心、思想感情、道德、宗教信仰②品味和志趣自由③在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33】
第二章 论思想言论自由
1.符合民意的强迫与违反民意的强迫同样有害【38】
2.权威企图压制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
人都可能犯错,禁止自由讨论意味着自己绝对无误;人们的观点往往受集体权威的影响,而成为某个集体的成员只是偶然,不应以此压制他人;时代的主流观点也会犯错【39】
反驳1:判断可能有误不意味不应作出判断,禁止散播错误是对道德义务的强调→回应:除了给予自由的反驳,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作为正确性的理性保证,而人有能力通过讨论和经验修正错误【41】
反驳2:某些意见因其有用性而不应受到质疑→回应:有用性本身就是需要质疑的;正确性就是有用性的一部分【45】
反驳3:对真理的迫害是一种考验→真理提出者不应得到迫害的对待,且真理不一定能战胜迫害【51】
使异端的意见得不到公平讨论→受到最严重损害的是那些非异端的人,因为其理性得不到发挥,精神发展受到限制【56】
3.禁绝错误的言论仍为错误
为自己的意见提供充分依据是培育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最佳方法,真理有赖于两组相互冲突的理由的公平较量【59】
反驳1:对一般人来说,没有必要让他们知道并理解所有理由→回应:即使如此,真理也应拥有一个理性的保证,即所有的反对意见都已被圆满答复→必须让反对意见自由表达(新教已摈弃天主教僧/俗两分以限制普通人思想自由的做法)【61】
反驳2:若公认意见为真,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或许不利于智力发展,但无道德危害,故无损其价值【63】→自由讨论的缺失使人们遗忘意见的依据是指其本身的意思,清晰的概念和鲜活的信仰不复存在
3.另一种情形,一组相互冲突的信条,并非一者全对另一者全错,而是真理共存于二者之中【71】
反驳:一些信条的真理性部分远大于非真理性部分,如基督教道德→基督教道德并非一成不变,它吸纳了世俗道德的许多处分,其本身是有许多偏颇之处的
5.公共讨论的道德79
某些人的意见:意见的表达方式应当温和节制→反驳:①只要攻击是有力的,则冒犯是一定的②对过激辩论的限制常常有利于公认的主流意见→故应当在主流一方限制过激言论,这比对非主流一方的同等要求更重要→这一判断应当由舆论作出
第三章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如果人们愿意自负责任自担风险,是否就应不受阻扰,将其意见贯彻到生活之中(即拥有个性自由)?【85】
1. 自负责任自担风险这一前提的不可或缺性【85】
若言论自由的行使不符这一前提也须干涉,因为个人自由必须受限制,无论如何不能妨碍他人。
2.只要自负后果,就应不受阻扰地将其意见贯彻到生活之中
意见的分歧有益→(类比)在生活方式上允许不同的尝试也有益【86】
(1)坚持这一原则的最大困难:目标本身(对个性自由的内在价值的认识)
传统习俗不一定正确、适合于每个人,且遵循传统习俗不能使人类禀赋得到培育和发展(心智和道德的能力需要运用才能得到增强)【88】
在社会的早期状态下,对欲望和冲动的限制是主要问题,而如今,每个人都生活在怀有敌意的目光与令人恐惧的审查之下,忽视个性自由的发展已成为主要问题【91】
结论:个性和发展是同一回事,只有个性得到扶植培育,才能造就出先进的人类【95】
(2)进一步说明:如果允许他人利用自由而不加阻挠,那些不渴求自由之人也会获得回报
人类生活并非尽善尽美,故首创性是人类事务中的可贵要素,落后者可从先进之士的创新中获益,而自由的环境又是首创性的必要条件【96】
(3)人的品性、成长环境等条件各不相同,故让其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是最好的【99】
3.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进步都是一种持久的障碍,因为它是对进步精神的限制【102】
世界的趋同化、交通的便捷化、工商业的发展,以及大众舆论的支配地位和政治对舆论的迎合等因素的结合构成了敌视个性的绝大势力【106】
第四章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1.个人行为的界限:
(1)不得损害法律明确规定或公众默认为权利的正当利益
(2)必须共同分担包围社会及其成员免受外侵及内乱的义务
只要个人行为有损他人利益,社会对此就有了正当的裁夺权力。但若其行为只及于自身,社会则不能干涉,私德的培育只能用劝诱之法。【110】
私德→只关系自身→遭受的最大麻烦仅限于众人的讥评及随之而来的不便【113】
公德→道德缺陷危害他人→应受道德谴责社会惩罚【115】
2.反对公众干涉个人行为的最大理由:公众对个人行为的干涉往往谬误百出,干涉其不应干涉的事。(对“父权主义”的回应)【120】因为对他人行为的判断难以设身处地,往往只顾自身好恶
“绝对的社会权利理论”认为每个个体都能要求其他个体的行为顺其心意,否则便侵犯了其权利→荒谬不堪,根本否认了权利的存在【127】
第五章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1.自由的两条准则【133】:
(1)若行为只关自身利害而与他人无感,个人无须对社会负责,社会也不应干涉,最多以非强制措施进行规诫、劝导
(2)对于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应对社会负责,社会也可对其施加惩罚
2.自由原则的具体应用
(1)对他人利益的侵犯不一定能提供社会干涉的正当性,个体的利害冲突不可避免,只有获胜者使用了背离普遍利益所能容忍的手段才能干涉【134】
(2)警察职权的恰当界限【135】:达到目的但不致侵犯自由
(3)纯粹涉己行为不一定不受干涉→①社会能够为阻止犯罪而预先采取防范措施137②公开为之有伤风化的行为【138】
(4)
→区分对待【141】
(5)人有支配自己的自由→但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144】
(6)应当保证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的自由【145】
自主选择教育方式的自由【147】
(7)政府的干涉限度【150】
政府行为虽未侵犯自由,但仍须反对的事:①由个人完成比由政府做更好的事②虽未必更好,但让个人去做能锻炼其判断力和智识的事(有利于公民教育)③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是一种极大的祸患【152】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