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人生格言(鼓舞创业者心的疯狂格言)

2023-11-05 01:40   geyange.com

创业者人生格言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合同编 | 借款用途

网友提问

甲公司称自己的经营资金出现周转困难,为了继续生产经营想找乙借钱购买原材料。于是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0万,合同中约定借款的用途为购买原材料,丙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丙也没有承担担保责任。乙无奈之下只能将甲公司和丙告上法庭。经过法庭调查得知,甲公司并没有将这笔借款实际用于购买原材料,而是用于为自己偿还银行的贷款。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约定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是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法律并没有规定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是因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虽然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它可能导致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其他不利后果。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是关于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借款用途进行的新的调整,从法条上直接予以规定,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时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且可以解除借款合同提前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首先,借款人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借款人单方面变更借款用途必然导致贷款人出借款项后,贷款的资金面临不确定之风险。

其次,借款用途本身对贷款人是否决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具有直接影响,借款人单方面变更借款用途直接构成违约。

所以在这里需要提醒各位企业家,在作为借款人取得借款后,虽然获得了款项的所有权,但仍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约定使用借款,否则将可能因为自身的违约行为给自身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格言阁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