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康德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句话正确吗
你会杀死那个胖子么?
这句话来源于一本同名哲学著作,正如作者在前言中引用菲利帕·福特的话:我只是随便举例,无意冒犯。这这本书中“胖子”的概念出现过许多次,并且这个概念为了更好说明哲学问题本身,并没有特指或者歧视。而“胖子”概念的背后就是大名鼎鼎的“电车学”。
所谓的电车学,就是你站在铁道边,突然看到一辆失控的电车正朝你呼啸而来。显然,刹车失灵了,而前面有五个人被捆绑在铁轨上。如果你什么都不做,这五个人将被电车轧死。幸运的是,你身边有一个开关,只要扳动开关,就能让失控的电车转向另外一条铁轨,但另一条铁轨上也绑着一个人,改变电车的方向肯定会让这个人送命。你该怎么办?
这就是电车学这个哲学分支的起源,古往今来很多哲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人类学家等等都被这个困境所吸引,并且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条件更多,结局更复杂的电车难题。
而在《你会杀死那个胖子么?》这本书中,作者也引用了康德最著名的那个论断:人是目的。原句是这样的:我们不能仅仅把人做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始终将之作为目的。
也如《康德三批判》中所列,这个论断来源于康德定言令式中的第二种形式,所谓定言令式,是因为康德认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必须成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但人除受理性支配外,也受感性支配,因而有些行为并不按照人的理性行事,对此必须以命令的形式加以强制。
因此他提出三条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规律,第一,你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准则任何时候都可以同时被看成一个普遍的准则。第二,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不仅仅用作手段。第三,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
这三条定言令式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第二条: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关于这句话的理解,《你会杀死这那个胖子么?》的作者在解释一件真实案件时,进行了解析。
案件是这样的,2002年,德国发生了一件举国震惊的绑架案,绑架者名叫马格纳斯 · 盖福根,是一个年龄在二十五六岁的法律专业学生。被绑架者名叫雅各布 · 冯 · 梅茨勒,是一笔巨额财产的继承人:他的父亲经营着德国最古老的家族银行。
在警方抓到梅茨勒后,就面临着一个两难困境,因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但他拒绝交代被绑架者的去向,也拒绝透露被绑架者是否还活着,此时的警方面临两难境地,要么用“酷刑”逼迫犯罪嫌疑人,要么和犯罪嫌疑人耗下去,但拖的时间越久,被绑架者生的几率就越小。
最后在法兰克福警察局副局长的指令下,对犯罪嫌疑人施行了“酷刑”,就是他们请来了一个武术教练,让嫌疑人感到疼痛,但又不至对其造成长期的身体损害。
后来在“酷刑”之下,犯罪嫌疑人交代了被绑架者的信息,但为时已晚,被绑架者已经遇害。
在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审判的时候,有很多人对副局长的做法表示反对,并且表示有些事情,是不应该做的。
正如电车难题中一样,为了挽救五个人的性命,我们可以让一个人去死么?或者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么?在作者讨论的过程中,就引入了道义论。
所谓道义论就是认为有些事情,我们不应该做,个人的幸福不该被打散、溶解到一大锅被称为“大众幸福”的汤中。比如,我们不能把一个人刑讯致死,即使这样做会挽救五条人命。而康德的定言令式第二条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并且道义论者认为,我们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在这个社会中不可讨论的事情所定义的。例如,在我们的社会中,我们是否该把黑人当奴隶就是不可讨论的 …… 我们认为不可讨论的事情就是我们认为不具有两面性的事情。而人做为目的,不可被当做手段,不可被利用,被奴役。
相似的理论在《卡拉马佐夫兄弟》 里也有讨论,陀思妥耶夫斯基让他笔下的人物伊万对着他的哥哥说了下面的话:你直截了当地回答我:想象一下你在建造一座人类命运的大厦,目的是最终让人们幸福,给他们和平与安宁,但为此目的必须且不可避免地要折磨一个小小的生命 ( 一个孩子 ) ,用她无辜的眼泪作为你大厦的基础 —— 你会不会同意在这样的条件下担任建筑师?
但哲学的奇妙之处就在于,它总有反面值得思考,在是否施行酷刑这个问题中,如果一个犯罪份子,在某个广场中心埋了大量炸弹,一旦引爆会造成数以万计平民的伤亡,而唯一制止犯罪的办法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那酷刑是否会被允许?
正如电车难题一样,康德的定言令式也有很多种不同角度和解读,至于人是目的,还是手段?或许我们只是那个拿着皮搋子走路的无辜路人,也或许答案就在我们的思考和行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