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名言和事例(如何理解“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含义)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是一种待人处事的原则,谈论“原则”一般需要限定范围,运用原则的前提必须明确前提,才可以更好的运用。
一般而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核心在“严”与“宽”。
行为者自身运用一套自我衡量的标准,对他者运用不同的衡量标准,构建“双重标准”,俗话说“双标”。
「双标」作为一种广为流传的词汇,因其携带的诠释范例,无形中遭到削弱与矮化。
现如今所谈的“双标”,多半是一种负面的双层标准,更多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反面,对他人高标准、高要求,然而行为者却屡次违反此类“要求”。
当人们提倡“不双标”,实际上是在提倡平等待人,而非排斥“双标”。
社会主流观念并不会排斥“严于律己”者,我们真正反感的是他人对我们行为的“过度批判”,对我们个人领域的“过度介入”。
当我们想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可以先考虑前半部分的「严于律己」。
“严”与“宽”是对比而来,当个人对自身的“要求”高于社会整体的“要求”时,便在无形中符合了「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
可事情并不会太过于“简单” ,当个体对自己确立了「严于律己」的原则,便会用自身的标准来“审视”他人,即以自我行为准则来判断他人,这缺失了后半部分的「宽以律人」。
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甚至极为普遍,严于律己有时候更难宽以待人,譬如优秀人士对自己子女的要求格外严格,存在“虎爸虎爸”等教育理念。
任何原则都有适用的范围,也有行为的尺度,必须在原则之上有需要更高的原则予以限定,才能使行为不偏离尺度。
我们要思考自我与他人的之间的界限,父母与子女的界限等,此类界限思考所得的“尺度”,才能更好的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的区别,言论与行为才能不过度。
个体对他人保持“宽容”的态度,这个在普遍观念中并无过多的冲突,即「宽以待人」。
即使我不分彼与此,无论是宽容地对待他人,或者是宽容地对待自己,都是一种合理的视角。
这样一来,我们应该将「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核心放到后半部分的“宽容”上。我们可以在对自己与他人“宽容”的基础上,去寻找自身应该“严格”的那一部分。
由“普遍宽容”上升到“自我严格”才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实践方法。
但此类“宽容”并非对一切宽容,原则之上还有更为重要的规范,子法之上还有母法,一切都要以最高的普遍准则为主。
观念与观念之间相互衔接,而纳入某个“原则”即牵扯到观念“衔接”的关系,这其中存在非常复杂的纠葛,因为原则与原则之间存在“高低”分别——个人原则要低于社会要求的普遍行为规范。
举个例子:
如果我们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严格要求自己在公共场合不吐痰,但对于他人在公共场合吐痰表示理解与宽容,这样是否是正当?
这样观念是不正当的。
公共场合不随地吐痰是一个城市文明规范,成文规定的行为限制的角色,一般不分自我与他人。
它是普遍的规范,要远高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个人原则。
如果我们想要正确理解原则,无论是什么原则,不能仅盯着“原则”的字面内容,反而要将眼界放开,因为在原则背后存在诸多的适用范围限定。
想要正确地以理论作为行为指导,必须要将理论更为的“细化”,所谓“细化”,不是指导内容的“细化”,而是将其提上更高的一个层次。
我们要让原则与原则之间相互融合,在旧的原则之中填补新的原则,以新原则来完善旧原则。
我们要尽可能的联想原则,那些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相关联、想冲突的原则,最后以此来敲定“新原则”的适用范围。
当我们探讨了原则的限度,必须要从自身的经验基础去寻找此类限度究竟处于何处,这又必然引申到价值体系。
任何原则的运用都牵扯到范围,当个体“选择”将某个原则纳入其价值评判体系,必然是与其原先的价值体系相匹配。
「价值」是对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现象和内容的本质概括,是各个领域中各种特殊的、具体的价值形态的总概括、总抽象,是哲学内的一种基本范畴。
「价值」一词的词源,最初可来自梵文与拉丁文,取「对人有掩护、保护、维持作用」的意思,后来演化为「可珍惜、令人重视、可尊重」的意思。
一般含义说来,「价值」定义为:
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是否符合、相一致或接近的性质。
若肯定,客体对主体有价值或正价值;
若否定,客体对主体无价值或负价值。
这一定义使用于非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譬如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社会主体的道德规范,这一行为就被社会评价为「善」的,反之为「恶」的。
想要确立「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为个人原则,那么就必须先审视——其是否与我们已成立的原则相一致,是否与我们的价值体系相一致。
大多数情况下,大部分人并不具备对个人“原则”确立的意识,没有“自觉”便无自我审视的基础。
即使是没有自觉,寻找相适应的路径依旧适用,只是需要退一步“审视”。
这个“退”便是将“审视”的眼光放到个人的经验之中,以当下的行为惯性为依据,「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是否适应于个人生活。
如果仅有微小的行为和观念转向。
当我们此条原则过后,我们心态或生活状态变得更为有序、向好则“适用”,反则不适用。
如果具有较大的行为与观念转变。
这种情况下,纳入「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意志,需要反复进行改良,最终才会适用。除此之外,还会出现较大的思想矛盾、行为冲突,风险较大。
两种情况的分析,也会有不同的发展路径。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于个人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能”改变,我们用其他类似的原则来建立。
个体的原则必须联系价值体系,而个体的价值体系的确立,往往又牵扯到更高层面的认知——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定位,自我对社会、世界的关系定位等宏观层面的思考与认识。
如果我们仅仅是以了解、认可作为依据纳入自身的原则,反而会产生各种冲突、矛盾,甚至完全无用以致“遗忘原则”。
任何原则的确立都是一个“思想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