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失业的名人名言 就业与失业的界定
一、就业与失业的界定
“就业”和“失业”是反映劳动力市场状况的最主要的两个指标,一是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二是与各国政府制定政策有密切关注的指标。
(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与“失业”的界定
在第13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通过的《关于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统计的决议》中,就业被界定为在参照期内从事任何一种工作以获取薪酬或利润(或实物报酬)的人或者在此期间因生病、休假或产业争议等理由而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决议还规定,凡在家庭企业或农场从事无薪酬工作至少每天1小时以上的人员,应被包括在就业统计中(尽管许多国家对这一群体劳动者实行较高的工作小时扣除法)。将失业者界定为在参照期内无工作、但目前能够工作并寻找工作的某一特定年龄以上的所有人员。
(二)关于“就业”和“失业”的理论界定
劳动“就业”和“失业”是劳动力资源处于被利用或被赋闲的两种状态。充足就业即劳动时间充足、劳动报酬达到一个标准的就业;不充足就业即劳动时间不充足、劳动报酬达不到一个基本标准。不充足就业又可分为:与时间相关的不充足就业、与报酬相关的不充足就业等。与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非经济活动人口,即退出劳动力的劳动年龄人口。它包括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和潜在的劳动力资源(求学、在役军人等)。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非经济活动人口之和为劳动年龄人口。
(三)“就业”和“失业”的统计含义
1.“就业”的统计含义。最能够从总体上反映就业状况的指标是就业率。就业率是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的规模。从统计意义上看,我国的就业可界定为,在调查周内从事任何一种以取得薪酬或利润(或实物报酬)为目的的工作满1小时,取得工资、薪金、佣金、小费、计件工资或实物报酬等形式的劳动报酬的人员,或者在此期间因生病、休假或产业争议等理由而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在家庭企业或农场从事无薪酬工作至少每天1小时以上的人员。凡是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足20小时,或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并有愿望从事更多工作的都是不充足就业。
在统计上,与“就业”近似的是“从业”的概念,即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从范畴上看,二者是一致的。“从业人员”基本上是通过国家统计局的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辅之以城镇劳动力情况调查制度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搜集汇总得到的,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调查口径。这三种统计方法对从业的具体界定有所不同:①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通过全部独立核算单位逐级统计上报汇总得到从业人员数。其对从业的界定是: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②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是通过对全国人口抽样调查得到。1982年调查就业的标准为,1982年6月30日有工作,并在6月份从事社会劳动16天以上者,即为就业人口。③城镇劳动力情况调查制度。通过对全国城镇街道、居委会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数调查得到。其标准为,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调查周内从事过1小时有收入劳动的人员。可见,三种统计方式得到的就业人数会有一定差距。
在“就业人数”上,我国的统计范围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区别:①我国的就业人员,是指城镇就业人员,即报告期期末城镇就业人员,包括在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而西方国家的就业人员包括了符合就业定义的全部人口;②我国的城镇就业人员是一个时点指标,而西方国家使用的就业人员一般是指在调查期内至少工作1小时的人员;③我国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人员的年龄下限为16周岁,即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没有包括不足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而国际标准推荐的就业人员年龄下限为15周岁。
2.“失业”的统计含义。第十三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所作的决议(下称国际标准)中,“失业人员”的统计定义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的经济活动人口中,在规定期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①没有工作,即未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②当前有工作的可能,即可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③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
我国政府从1994年起正式使用失业率和失业的概念,并公开发布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其中城镇失业人员指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求职的人员。
失业率是经济活动人口中失业人数的规模。我国失业率指标与西方国家失业率指标的计算公式基本一致,即:
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但我国失业人员的统计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区别主要在于:①我国失业人员只包括在登记机构所在地区具有城镇户口关系的人员,而西方国家的失业人员包括了符合失业定义的全部人员;②我国的失业人员有年龄下限和上限规定,而西方国家的失业人员一般只规定年龄的下限而不规定年龄的上限,即包括了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③我国的失业人员只包括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而西方国家的失业人员包括了以各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四)关于下岗人员就业状态的认定
就目前我国劳动经济现状而言,体制转轨时期存在的大量失业人员,还不能完全按市场原则予以解决,不能要求劳动者只在“就业”和“失业”两种状态下转换。“下岗”便是这个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劳动经济现象。
所谓“下岗职工”,按国家统计局与原劳动部规定,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也不在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方可统计为下岗职工:①下岗的原因不在个人而在单位;②本人已完全离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岗位;③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
所谓“保留劳动关系”,系指企业与职工仍维持劳动合同或签有下岗协议(合同)。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各说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下岗职工与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享受基本生活费、住房,企业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还是原单位职工,应统计为从业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下岗职工享有基本生活费,应统计为“不充分就业人员”或“就业不足人员”。再一种观点认为:下岗就是失业。下岗职工应当全部统计为失业人员。
下岗作为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应该按其实际所处的就业状态分别进行统计。即:如果已经再就业,则应统计为就业人员(不论其就业形式如何);如果无业并正在寻找工作,则应统计为失业人员;如果下岗后无再就业愿望,则应统计为非经济活动人口。应该说,下岗职工按其就业状况进行分类,对于精确计算失业率指标,掌握下岗职工的实际状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政府所关心的不单单是有多少人从单位下岗,而是有多少下岗职工已再就业或仍处于无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