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名言(NO.4《法律篇》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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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柏拉图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希腊三贤。柏拉图出身于名门贵族,早年丧父。柏拉图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并受过骑兵训练。他喜爱运动,擅于绘画、音律,写作剧本和史诗。柏拉图从20岁起追随苏格拉底学习哲学,8年后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柏拉图为了逃避迫害而来到麦加。后又出游列岛列国,拥有广博的知识。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回到雅典,办起了阿卡德米学园,讲学授业。柏拉图的学园不仅成为雅典的最高学府,而且成为全希腊的学术中心。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二、本书评价
《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篇最长的对话体著作,由其学生整理,共12卷、195章。不仅论述了各种法律的制定,还涉及教育、道德、经济、哲学、宗教、文艺、音乐等内容。若干个时代所延续下来的问题,都可以在这篇对话中同时找到:为何立法;法律是什么;如何制定法律、法律有些什么。据说而这三个问题构成了哲学的三个时代,每个时代之间发生转折都意味着一场法权哲学的革命。
三、本书内容
1.制定法律的目的。
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真正的立法者应该把他所制定的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将关于和平的立法当作战争的工具。柏拉图认为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即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
2.关于正义。
正义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而这种正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正义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柏拉图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这是法律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与此相联系,在另一个场合,柏拉图还认为,正义就是“善”。这种善的概念控制着每个人并且影响到他的灵魂,即使他犯了一些错误。如果是这样,每种所做的行为就与这种善相一致,并且人性的任何部分受善的控制,那么我们得管它叫“正义”,这是整个人类生活中最好的。
3.关于法治。
从正义的内核是法治与平等出发,柏拉图对法治作了论述。他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城邦,必须要用法律来治理,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极大的,每个人应该始终与它合作。在法治理论方面,柏拉图虽然尚未提出“良法论”(该理论是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来的),但他已经开始强调,这种极大权威的法律是必须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制定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而且,这种法律也必须是受到民众欢迎和拥护的。
关于法治的具体内涵,柏拉图论述了两个方面,即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和民众的遵守法律。一方面,他指出,政府官员是“法律的仆人”。他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并认为,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这个国家离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另一方面,在提倡公民守法的问题上。按照古代法律,人民不是受控制的;恰恰相反,他们自愿做法律的奴隶。他还强调: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