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失信的警句(失信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失信人,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失去信用的人,个人感觉这个叫法较为通俗,日常生活中运用得比较多,例如爽约、出尔反尔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失信人,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谴责。
而失信被执行人,官方的解释主要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法定情形,被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有部分人认为欠钱不还的“老赖”就是失信被执行人,这种说法不完全准确,欠钱不还只是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之一。通过官方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主要义务是罚金、退赔受害人损失)、民事调解书以及各种民事或执行裁定书。
此外上述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也不仅仅是履行金钱之债,还有返还原物(如法拍房后起诉占有人腾房)、公开道歉(如微信群骂人)、停止侵害(如楼上半夜蹦迪)以及恢复原状等等,甚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款的决定也算是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一,如违章停车罚款决定、企业环保不达标罚款决定。
那是否不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一定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
不一定。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对于加强法院执行阶段执行力的一种手段,是对被执行人诚信的一种惩戒。换句话说,假如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权利人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被执行人并不当然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中,上述的(一)情形被纳入“黑名单”的期限为无期,直至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刚开始实行的时候用得较多,而其余情形的期限均为二年,目前司法实务中适用比较多的为(四)(五)情形,但续期一般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