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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的规定。
一、责任疫情报告人
本条规定的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执行职务的人员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采供血、检疫业务的人员,二是上述人员正处在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医疗、采供血、检疫的工作期间。
二、属地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后,按照行政管理区域,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或者进行直报。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同样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一)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二)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义务疫情报告人的规定。
疫情报告人有两种,一是责任疫情报告人,即第三十条中规定的疫情报告人;二是义务疫情报告人,即本条规定的疫情报告人。
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义务疫情报告人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义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同样,义务疫情报告人也应当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疫情后报告的规定。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负责国境口岸的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测任务的独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承担着本行业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条规定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释义】本条是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报告中职责的规定。
传染病疫情处理中,疫情报告是重要环节,快速、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疫情,有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确决策,有利于制定正确的传染病防治方案,有利于采取正确的预防控制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疫情报告的重要机构,是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的直接负责机构,如何快速、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科学地分析,并立即报卫生行政部门,供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决策作参考,这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职责。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疫情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的反馈的规定。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各专业机构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对于专业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同样非常重要。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要想应对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情况,就必须首先全面了解传染病的疫情情况,特别要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及毗邻地区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这样才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对于常见的传染病疫情是如此,对于罕见的传染病更是必不可少,否则,在一个地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没有发现过类似传染病病人,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收集和分析是十分被动的,对于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也是十分不利的,往往会因此而耽误对疫情的处理,导致疫情的扩散。因此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疫情通报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本法的这一授权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最早掌握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的法定部门。为了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尽快了解传染病疫情,以便积极协助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尽快了解全国传染病疫情的情况,以及毗邻地区传染病疫情情况,尽早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地区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会首先掌握传染病的疫情情况。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首先掌握的,为了全面掌握传染病疫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因此本条还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通报的规定。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可造成动物间流行,在一定条件下可感染人的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血吸虫病等。
人畜共患传染病既可能在人间流行传播,也可能在动物间流行传播,还可能同时在人间、动物间流行传播。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就必须在人间和动物间共同开展防治措施。人畜共患传染病最初的发现往往是先从动物开始,之后才感染到人,所以,对动物间疫情的监测工作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可以提前预知可能在人间的流行,还可以通讨预防控制传染病在动物间的传播,防止传染病在人间的传播。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需要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缺一不可。因此本条规定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释义】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疫情报告的真实与准确,维护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隐瞒,指明知疫情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谎报,指明知疫情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或不真实的疫情进行报告。
缓报,指明知疫情的真实情况,而没有按照传染病报告规定的时限进行报告和上报,故意拖延了报告的时间。
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不同于一般的疫情漏报,其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隐瞒疫情的动机和是否已经知道疫情。
本条要求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因为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除了不能如实反映传染病发病状况外,更为严重的是易造成传染病的扩大蔓延,以致暴发、流行,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释义】本条是关于传染病疫情公布及其要求的规定。
授权,指行政主体依法把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另一个行政主体或组织的法律行为。本条规定的授权是指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的职权授给下级行政机关,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行为。
及时、如实公布疫情是防治传染病的一项积极的措施,这有利于动员社会各部门协同防治传染病,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也有利于国际间的疫情信息交流,防止国际间传染病疫情的蔓延。
为了保证大众及时知晓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本条规定了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建立了公布制度,就有了专门的部门、专门的人员、专门的信息收集分析机构来完成这项工作。因此在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这是一般状态下,疫情信息的公布制度。
此外,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及大众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情况,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必须及时、真实、科学、可靠,这样才有利于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工作。虚假、错误、延迟的信息只会更加增大公众的疑虑和恐慌心理。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