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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吧,员工发生工伤以后,马上补缴社保是可以减轻企业赔偿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之后,单位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用、滞纳金后,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
这样说可能不太容易理解,我们还是照旧来举例说下:
员工小王,在2020年7月1日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单位在7月底为他补缴了社保,那么截止7月底之前发生的医疗费需要单位承担。但是从2020年8月开始,工伤保险生效后,小明治疗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就属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以,在工伤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给员工补缴社保的具有现实意义的,并且是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的,实践中也有不少单位补缴后获赔。
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哪些属于“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于企业来说,上述“新发生的费用”里,最具止损意义的部分大概是在于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首先,医疗费,必定是工伤的重要支出,早补缴早转嫁;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是工伤伤残等级里最严重的级别(一级最严重,程度依次递减),按法律规定伤残津贴是需要按月支付的,从受伤时开始支付直至伤者本人死亡时止,一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对于受严重工伤的情况,若补缴了社保,相当于工伤保险基金代替企业供养伤者至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广东省法定标准是伤者一个月工资至十个月工资不等,具体视伤残等级而定。
关于工伤,这些回答也可以看看: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