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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15:07   geyange.com

以暴制暴不是正义的例子

【一辩稿】大家好,我方辩题是‘以暴制暴 不是 正义’

开宗明义: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知网论文,法律法规汇编等,

①个体的强制力量,主要为肢体暴力,暴力一般违法犯罪。

②国家的强制力量,如军队警察法律监狱等,一般是镇压,处刑等。

时间有限故暂不呈现 软性暴力,网络暴力,国际战争等 广义‘暴力’。

【以暴制暴】意为用暴力制服,制止暴力。

【以暴】即【使用暴力】,是手段,不正义。【制暴】即【制止暴力】,是目的,是正义。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核心分歧点。

【‘不’以暴制暴】,并不是立法司法失误致使的重罪轻罚,有罪不罚。

而主要是个人通过 法律途径 使 施暴者 被制裁,以维护正义。

【正义】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基于因果关系将结果作为正义的标准。侧重哲学上的“应得”,即正义就是对自由,权力,财富等善品,依据应得原则进行公平的分配,使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实质正义的标准因人而异,比较模糊,故其标准由程序正义执行的结果来建立。因此程序正义决定实质正义。

为了实质正义人人平等,程序正义必须具有普遍性而不能具有特殊性。

【是否正义】的判断标准为:在国家社会秩序法制公序良俗的语境下,

①个体 和 国家暴力机关,其暴力制止暴力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正义。

【论点一:‘以暴制暴’在个人层面不是正义。】

原因1:按照应得正义,施暴者的确应该受到惩罚。但按照程序正义,据刑诉法,暴力犯罪的侦察,判决,执行判决的主体为公检法系统。判决和执行判决权并不在于个人,故个人以暴制暴不符合程序正义。

原因2:个人对实质正义标准具有多元化理解,由此产生多元化暴力制止程度和结果,这显然不符合正义面前人人平等。即其‘判断程序’和‘执行暴力制止的程序’不具有程序正义必须具有的普遍性,故违背程序正义,也丧失了必须标准统一的实质正义。

【论点二:‘以暴制暴’,在国家层面不是正义。】

【原因1:在合法情况下,使用暴力机器存在程序正义的不充分乃至缺位,因而不具有普遍的实质正义。】

在国家使用暴力机器的执法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同罪情况法律适用’及‘同罪情况处罚力度’的不平等。即缺乏对刑诉法的尊重,其执法司法过程中未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程序正义的不充分乃至缺位,因而不具有普遍的实质正义。

【原因2:在非法情况下,使用暴力机器不是合法权力,更不是正义!】

政府公检法体制由人组成,当权人具有执法权,司法权,法律及地方条例的解释权。在自我解释是否合法,自我监督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不能杜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就此荡然无存!

【综上所述:个人乃至国家的以暴制暴都会导致程序正义的不充分乃至缺位,由此不具有普遍的,实质的正义。故以暴制暴不是正义!】

第一章:正义

第一节:承认私有制的应得正义论

第一条: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统治,辅助,无产阶级的每个人各得其所。

第二条:毕达哥拉斯认为正义是平等,公正。

第三条: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人际关系的美德,关乎平等和每个人应得。

他区分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在社会分配和司法实践中提供原则。

第四条:乌尔比安,西塞罗,埃米尔,布伦纳:都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

第五条:罗尔斯:认为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是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自柏拉图至罗尔斯,“应得”均为正义的含义,所谓正义就是对善品依据应得原则对善品进行公平的分配。

第七条:善品的解释:罗尔斯为可分配的基本善品列出清单: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在这些基本善品中,一类属于政治权利相关的善品,令一类属于实质善品。

第八条:应得的解释:应得正义论,其应得的根据是应得者和善品善品对于应得者具有特殊的所属关系。无论善品是权利、荣誉、职位或财富。如某人应得某种荣誉,在于他具有某种特殊的德行或贡献。

第九条:应得与平等:在应得正义理论中,它平等的目标只在于政治权利的平等,不追求经济的平等。即私有者拥有私有财产的制度是正义的。

第十条:亚当斯密,黑格尔:都将‘社会’作为人人互相需要而产生联系的体系,其理论模型中,每一个人通过市场化的交换相互满足对方需要,各安其位,社会和谐运转,于是便自动实现正义。这种需求理论模型,是其分工,伦理,人权、平等和正义的根据。

第十一条:正义的不可妥协性,罗尔斯认为正义就如真理一样是决不能妥协的。

第二节:否定私有制的应得正义论

第十二条:马克思,其正义论否定私有制和私有财产,从根本上否定了私有者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应得关系的正义性。但私有制在当今大众认知中属于正义,

故我们不采用马克思的观点。

第三节:程序正义

第十三条: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是一种通过固定程序实现正义的正义观念。通过一种固定的程序,以保证正义在实行的过程中对每个人是公平和一致的。

第十四条:罗尔斯:人们在实际行事中很难完全符合实质正义的直觉,而且现实选择时的直觉往往也是不符合实质正义的,这时就需要有程序来保障正义的实现。使得无论谁,无论何种选择,程序都能使得人们按照正义的原则来行事。

第十五条:罗尔斯:认为程序的正义决定了结果的正义,在现实的选择中,并不总会有明确的正义标准,这使得实质正义的实现变得模糊,这就使得在没有明确正义标准的选择中,正义的标准由程序的结果来建立,而有正义标准的选择,程序正义的实行可以保证结果的正义就是明确的正义标准。

第十六条:罗尔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内容除新标注出处外皆出自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本身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这就要求程序正义必须具有普遍性而不能具有特殊性,政治的正义不能使得一种正义在这个人身上成立,在另一个人身上就不成立,而程序正义就很好的避开了具体的个人的变化,完全由程序来决定结果,即正义的程序过程得到实行,所得到的结果就一定是正义的。

第十七条:正义面前人人平等,故程序正义必须具有普遍性而不能具有特殊性。

第十八条:法定例外不属于程序不正义:程序正义必须具有普遍性而不能具有特殊性。虽然法律中规定的例外情况造成了特殊结果正义,但司法过程遵循相关法律及其法定例外,已属于程序普遍,而不是程序特殊,故不违背程序正义。

第十九条:安徽省检察院 桂林,认为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多元化理解有关。现代社会不能制止人们对实体法的结果产生不同的理解,但能使人们对程序正义达成共识。

第二十条: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是针对所有人的公正,如果得不到保障,将会有更多的人在还没有受到实体法审判之前就受到伤害。因此,当不得不在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二选其一时,程序正义有着更高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十一条:遵守缺陷程序的司法实践:我们承认公平的刑事审判的结果应该将确实有罪的人宣判为有罪,将确实无罪的人释放,审判程序的设计要保证能发现犯罪的人的犯罪事实,并通过仔细遵循法律的和恰当贯彻诉讼程序的来达到给犯罪的人定罪。但实际上,有罪的人依旧逍遥法外,无罪的人却被判有罪。

第二十二条:承认程序不完善:由于程序设计本身的局限性,即人为的局限性,使得严格遵守程序依旧无法达到程序本身的目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现实社会中是经常使用的,目的与结果的不一致在实际情况中也是经常发生的,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但是,相比起程序设计的缺陷,不遵守程序正义的危害更大。

第四节:实质正义

第二十三条:实质正义的定义:实质正义基于因果关系将结果作为正义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实质正义与法律:实质正义与正义的内容有关,是一种道德的正义。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故法律并不会违背道德上的实质正义。

第二十五条:实质正义的标准:个人的实质正义标准存在多元化特点,

只有程序正义的实行可以保证结果的正义,就是实质正义 明确的正义标准。

第二十六条:实质正义难以达到社会正义:实质正义对正义的内容本身有先在的预设,这种预设基于事物的因果关系和道德,而这种预设只能是理论化和理想化的,使得实质正义往往无法达到最终的社会正义。

第二十七条:实质正义的个体差异性原因:人们形而上的信念和形而下的利益不同,导致人们对正义的一致同意无法实现。故每个人的实质正义具有多样性。

第二章:暴力

第五节:暴力的定义

第二十八条:暴力即①个体的强制力量,主要为肢体暴力,暴力一般违法犯罪。

②国家的强制力量,如军队警察法律监狱等,一般是镇压,处刑等。

第二十九条:暴力与肢体接触的划分:是否属于暴力,应按照其肢体接触的结果在司法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否则肢体接触不是暴力。(比如轻轻拍你背一下)

第三十条:广义暴力:除了行为上的硬暴力,广义上还具有软暴力,包括人与人之间的言语暴力,冷暴力;道德与人之间的道德绑架,道德制高点;人与国家之间的分裂,颠覆,破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软性暴力制止软性暴力,由于定义极度模糊,故不讨论,而硬性暴力制止软性暴力,显然不正义。

第三十一条:国与群体之间的以暴制暴:会陷入成王败寇的逻辑陷阱。

第三十二条:例子:秦末农民起义,红巾军推翻元朝,清政府镇压革命党,谁红军武装反抗蒋介石国民政府,这些以暴制暴之中,谁是正义的?

第三十三条:国与国之间的以暴制暴:会陷入成王败寇的逻辑陷阱。

第三十四条:例子:美国的独立战争,分裂大英帝国,谁是正义的?美国的南北战争,合众国暴力制止联盟国分裂,谁是正义的?朝鲜战争,朝鲜以统一的名义先进攻韩国,谁是正义的?越南与中美都开过战,谁是正义的?

第三十四点五条:无论国家之间如何自我宣称正义,战争本身对人民就是不正义。

第三十五条:国防建设不等于以暴制暴:国防建设不具有以暴制暴的基本要件即使用暴力和制止暴力。因为本国和敌国都在和平的状态下。

第三十六条:战时增强军力不属于国防建设:战争中增强军力属于军队扩编,军备更替,而国防建设是和平时期的定义,强调‘防’。

第六节:以暴制暴

第三十七条:以暴制暴定义:意为用暴力制服,制止暴力。以暴,即使用暴力,是手段,不正义。制暴,即制止暴力,是目的,是正义。若个人以暴制暴也许符合个人值观上的所谓的正义,但绝对不符合程序正义,也就不具有实质正义。

第三十八条:以暴制暴主客体:使用暴力的主体可以是个人,群体,国家;被制止暴力的对象可以是个人,群体,国家。但是,由于群体概念不精确和个人缺乏对国家的强制力,我们主要讨论个人与个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以暴制暴。

第三十九条:以暴制暴的时态:使用暴力的时态可以是过去,现在,将来;

被制止暴力的时态可以是过去,现在,将来。

过去的暴力制止过去的暴力,是历史,我们已经有了是否正义的评价。

将来的暴力制止将来的暴力,没有讨论的价值,因为暴力和使用暴力都未发生。

现在的暴力制止现在的暴力,才应该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

第四十条:正当防卫的扩张否定说: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即“以暴制暴”行为虽然具有正当防卫因素,司法实践对受害者“以暴制暴”致施暴人重伤或死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保守态度。虽然受害者应该被同情,但如果以暴制暴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就相当给正当防卫制度开了一道入口,从而导致正当防卫制度无限扩张至滥用。故司法界主要持以暴制暴是正当防卫的扩张否定说。-----中央民族大学硕士 崔薇

故以暴制暴也许具有正当防卫因素,但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正义性。

第四十一条:防御性紧急避险否定说:受暴力侵害者往往是弱势一方。从正义情感上,防御性紧急避险值得借鉴。但是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正当防卫制度体系设计的层面上有悖于法律的稳定性,对整个刑法体系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挑战。

正当防卫作为“以暴制暴”行为出罪的唯一法律依据是片面短视的,将关注重点全部集中于正当防卫,难免会使正当防卫成为口袋阻却事由,而扭曲了其根本内涵,正当防卫和以暴制暴之间应该划开界限。

谢雄伟.《紧急避险基本问题研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王俊.《反抗家庭暴力中的紧急权认定》.清华法学2018年03期

第四十二条:见义勇为的否定说:见义勇为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以暴制暴明显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如果缺乏暴力,则所谓见义勇为者并不敢于以暴制暴。如果富于暴力,则所谓见义勇为者将不满足不顾个人安危。故此,我们对以暴制暴持见义勇为的否定说。

第七节:马克思论国家暴力机关与法律

第四十三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页起

第四十四条: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机构,氏族成员的管理只能靠约定俗成的习惯或者靠舆论的力量,氏族内部没有专门设立的暴力机关,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条文。氏族之间经常为了争夺自然资源发生暴力,其暴力一致对外,在氏族内部不存在这样的暴力。

第四十五条:在奴隶社会,国家出现了,它是维护奴隶主统治地位的暴力机构。这一国家性质确定之后,就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奴隶主阶级的权力与意志通过正式的法律条文确定下来,并专门成立军队、监狱等暴力机关镇压奴隶起义。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充满了冷酷与血腥,缺乏最起码的人道主义。

第四十六条:在封建社会,国家是地主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地主阶级制定相关的法典、法规,把地主阶级的权力与统治通过法律条文确立下来,同时,培养军队、衙门等镇压农民起义。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长期生活在森严的封建制度等级之下,这一社会主力人群的本质力量无法发挥,自然也无法继续释放更多的生产力。潜藏在其中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萌芽也蠢蠢运动,不断扰动破坏封建着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因此,封建社会的解体是必然的。

第四十七条: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成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机构,他们会设立警察局、军队、监狱等来镇压工人运动。同时,资本家联盟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推行,其中对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的追求是制度与法律体系设立的核心。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所有人似乎都 “平等”了。工人们对资本家们没有任何的人身依附,在表面上拥有几乎各项权利。因此,工人们虽然看似是“自由”的,但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资本家的剥削,进行超过自身劳动力价值多得多的异化劳动。

第四十八条:劳动异化理论:马克思通过深入考察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状况,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不可分割,并得出“社会分工的存在是产生异化劳动的根本原因”的结论。异化劳动的产生在本质上是人类生产发展的有限性决定的,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才能在根本上扬弃异化。

第四十九条: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的目的就是要逐渐消灭私有制,对人民实行民主对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人进行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用来保证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各项权益,确保社会主义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其中,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它规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基本性质。其他的法律用来保障人民权益的同时,致力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并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最终以实现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达到共同富裕。在这一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警察、军队等暴力机关,以便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敌人。

第五十条:在共产主义社会,以“自由人联合体”为主要存在形式的人民大众将采取群体自发的管理方式,主要依靠舆论与道德来约束社会成员——这仿佛回到了原始社会。因此,在这时,人们自由全面的发展,具有极高的道德水准,已经不需要政治管理了,社会只要管理着物质生产和分配就可以了。与国家那些曾经配套的法律也会消失,暴力机关(如监狱、警察)等也消失了。

第五十一条:暴力机器的终结:通过研究暴力机关与法律的流变,可以看到它们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为了阶级统治的需要而设立的,它们的主要职能是维持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转,它们也必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失而消失。

第八节:社会契约论的国家暴力机关与法律

第五十二条:社会契约论简述: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全体人民将一部分权力通过契约的方使让渡给具有强制力的‘理性人’,即政府。以此作为政府掌权的合法性以及使用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当性。

第五十三条:卢梭、洛克、康德的社会契约理论,人的能力是平等的,所以人的希望也是平等的,于是就会发生争夺,争夺的目的是为了自我保全,在人们达成目的的过程中力图摧毁和征服对方。人们时时刻刻处在被剥夺劳动成果和生命自由的危险下,所以人们相互猜疑,唯一的自保之道就是先发制人,有些超出了自保限度的人以这种权势为乐,没有超出自保限度的人也意识到不能长期单纯靠防卫而生存,在这两种情况下,统治权的扩张成了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

第五十四条:传统契约论的弊端:在传统社会契约论看来,契约是真实存在的,尤其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中,洛克明确的认为自然状态是真实存在的,他举了大量美洲和非洲的例子以说明当时的美洲和非洲都是自然状态,而且他也明确地认为公民与国家之间是有明确的契约来确立国家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和公民对国家统治的认同。契约论本身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对公民统治的合法性,这种契约论的核心是公民在正义清单中的自由选择并最终一致同意,但是传统契约论无法解决一致同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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