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场综艺
美国法学家克罗曼曾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曾提出,法律人的理想是具有责任担当的,是追求卓越的。法律共同体要实现历史使命,更应该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法律共同体更是一个伦理共同体。他们遵循一个最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即以追求秩序和正义为最高、永恒的目标,并且通过他们各自的具体行动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
“既然我们选择了律师职业,要在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两个方面努力达到这个职业的要求。”这种职业伦理或职业操守体现在:一是法律职业应该具有人文关怀精神,强调社会良知,尊重和保护人权。二是法律职业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维护正义。三是忠于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社会正义必须通过法律职业正确实施法律的专业实践活动才能得以实现,法律人的基本使命,就是准确适用法律。
有一句谚语说道,“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这是最符合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品质。法律人,请时刻牢记我们的职业伦理——忠于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每一个法律职业人,需要毕生思索和践行的课题。
“岁月不居,时光如流,我与律师职业结缘,屈指已三十八载。三十多年以来,我一直在追求光明,追求美好。人类文明肇始以来,就在按照美的规律建造世界。律师工作,也是按照这一规律去创造、去实践。律师的作用和意义,绝不限于解决具体问题,它的本性在于创造,在于对理想境界永不止步的追求;律师的操守、行为及其理论,完全可以用美的尺度加以衡量。从这样的要求和境界讲,执业越久的律师,就会愈加感到自己并不称职,因而就会自觉地谦逊、低调和自励。这种感悟、自觉和自励,也不失为另一种较好的回报。“
—— 王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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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之谓,乃社会性职位名称,是有相称知识或技能者所从事的工作,其有预先必要的训练,并非一定程序的学问和运用技术的能力,亦非一个人的饭碗问题,而是社会之职能,社会之分工,社会存在之需要。
02
律师职业,有原质二,曰事实,曰法律。前者为既已形成或即将形成的法律关系,后者为对其法律关系的界定及处理办法。前者客观,后者主观;前者须明了而确定,后者要适用而解决。事实,为律师业务活动之根据;法律,为律师业务活动之准绳。故律师职业,不外乎事实与法律的认定及处理,苟无正确地把握事实之能力与熟悉法律专业知识者,不足以从律师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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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于社会公众。一个人,一家企业,如遇到法律上的困惑,即可聘请律师。不管是受人尊敬的名人,或是被人鄙视的罪犯,不管是实力雄厚的大财团,或是初始起步的小公司,律师之职责,是为其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此种服务,须忠诚可靠,老少无欺,须济之以法律,赋之以德性。如若丧失职业道德,沦为金钱奴隶,最终必将失去社会公众承认和尊重,甚至被视为卑污小人。故有志于为律师者,又须具备优良之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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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业,通常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有一定目标;二是有一定规模和系统;三是有功于社会;四是会有浮世之名。当然,事业有大小之分,有重轻之别。律师之事业,就大、重而言,由全体律师之成就,为公民社会所共有;就小、轻而言,由一所合伙人之始创,为一所律师所拥有。至于律师个人,如将事业、职业和生计合拢,则当欣慰;若尚不及,亦可视为正常,不必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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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业感和话语权,在于是否敢于、是否能够挑战权力,在于愿不愿意、有没有能力处理当下的法律热点问题。不畏权势,一身正气,唯真理是从,唯法律是依,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应当成为律师职业的信仰和追求。唯其如此,律师才能获得政治地位,也才能实现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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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履职,其作用、功能在于维权,在于争权,在于凭借法律知识为他人服务,在于通过工作参与和促进社会进步。一个律师应记住,对待和运用法律,要恭敬慎重,要纯正无私,要科学老实,还要有善恶观念,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千万不要亵渎法律,不要玩弄法律,不要用法律忽悠客户,更不要把法律当成实现个人欲望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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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的很多规则,都有局限,但是,良知没有,正义没有,它们永远闪耀着生命的光辉。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和正义;当法律与良知和正义产生冲突的时候,良知和正义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对律师而言,重事实、讲法律是可贵的;但对社会、对人类而言,良知和正义,更具有崇高的精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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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本身很容易被名利所误。执业过程中,不计较收费高低,不去追求与自己不相称的东西,而是受人之托,终人之事,把功夫用在业务上,用在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的观点沟通上,即使付出了努力,赢得了代理成果,也不沾沾自喜,不自我膨胀,这是一个优秀律师的操守。一个人收入高低,有没有虚名,并不是成功的既定标准。律师不应以挣钱多少论英雄,不应以名声大小论英雄,也不应利用网络和媒体自我标榜。律师生活于人文渊薮之中,智者云云,应谦逊低调,有自知之明,切不可嚣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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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乃智慧之利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的思维,是指符合其独特职业要求的法律思维。其原则通常为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形式合理优于实体合理,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它以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作为逻辑线索。然律师之业务、之角度,又有别于法官、检察官,其思维还应具有多元性、建设性、全局性、均衡性、程序性、诚信性等特点。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乃世界各国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故诚信性不啻律师思维之特点,亦是律师思维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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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是精通法律的工作者,亦是实施法律的实践者。然其业务范围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如若精专,需进行专业化分工,使其业有专攻,各有侧重,且要有技师、工匠之技能。粗略归并,律师业务有刑、民和诉讼、非诉讼之类。具体划分,则有刑辩、婚姻、继承、商务、金融、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证券、融投资、人事、损害赔偿等。精通是取胜的关键,所谓的资深律师,多是做专业,做专案,而非“万金油”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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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待咨询的当事人,犹如医生接待初诊的病人,应持和蔼尊重的态度。要耐心倾听、询问、弄清其原委与诉求,然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解答,或是为其提供可资参考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只要心怀善意,就会让当事人满意。有的律师“看客下菜碟”,对地位卑微、表述不清、不打算委托的当事人态度傲慢,甚或使用责问的语气,敷衍回答了事,那是极为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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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由不得律师自由选择,有的依靠关系,有的凭借能力。但与企业、机关一旦发生业务,是否能够发展成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固定客户,则取决于律师的服务质量及其维护。熟悉相关企业、机关的经营情况和社会职能,能够与负责人经常交流沟通,就会逐渐得到信任;如果能够挖潜法务,切实解决企业内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机关负责人相关的责任风险,就会形成长久合作并获得比较稳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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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为言,书之曰笔,笔为言使,有强有弱。律师拟定的辩护词、代理词、合同、法律意见等文书,是律师的有形产品。这些产品不仅体现承办律师的写作能力和业务水准,还能反映其工作态度。此类文书,要求旨意突出,有理有据,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同时,还要仔细检覈,反复修改,切忌粗制滥造,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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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勰曰:“文场笔苑,有术有门。”律师制作法律文书,虽不同于文学创作,也有别于其他文体,但“履端于始,则设情以位体;举正于中,则酌事以取类;归余于终,则撮辞以举要”。其中的设情、酌事、撮辞的规律、步骤和方法,还是值得学习和参考的。至于文书的语法和用词,则宜通顺易懂,在当而不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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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短篇之法,不外简而成章;做长篇之法,不外尽而不汙。长篇的要旨,或置篇首,或置篇中,或置篇末。在篇首则后要顾之,在篇末则前要注之,在篇中则要前注后顾。顾注为合闭之变,也即古人所说的文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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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而不思,则意不足以称物;思而不睿,则文不足以逮意。一篇好的辩护词、代理词,在于感思相融,物意兼备。论证要精审中要,叙理要是非分明;主观想法要和客观事实相吻合,运用法律要与案件性质相贴切;要弥缝周密没有漏洞,气度平妥不亢不卑;既要使反驳方无隙可乘,更要值得法官参考或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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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为心声,文如其人,文品出于人品。能言善辩者,虽然可以违背道理把事情说通,看起来文书也剪裁得巧妙,但用事实检验就知道是错了。作假、狡辩是小人伎俩,往往弄巧成拙,也历来被端方者鄙夷。正派、诚实的律师,是不会混淆黑白、强词夺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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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应弃薄、板、散、空、急、滑、死,而求厚、活、凝、实、稳、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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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就是说,要精通过上千首乐曲才能辨别音乐的韵律、好坏,要观察过上千把名剑才能懂得剑戈的利钝、真伪。同理,一个律师至少要在十几年以上的时间里,为数十家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并经历过上百次的庭审历练,承办过数百件法律事务,与上千人次的当事人打过交道,才能积累下一定的职场经验,才能掌握相应的办案技巧,才能成为一名熟谙行业甘苦的名副其实的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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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业初期,先要解决人与事的关系,个人与业务的关系,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个人的专业知识与法律实务结合的问题。接下来要解决人与人的关系,即个人与同事的合作关系,个人与固定客户的关系,个人与相关法官、检察官的关系,个人作为律所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最后,在退休、退伙之前,要解决个人与自己内心的问题,要学会放下,学会淡出,学会感恩,包括以欣赏、尊重的心态看待行业发展和后来人。此为律师职业生涯之三阶梯,未有不经一、二之阶梯,而能遽跻第三阶梯者。当然,还有更高一级,即不以法律为生活,而为法律生活者,但至者甚少,亦难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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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之律师,多是从校门踏进社会。一张白纸,贵在从头写起。选择什么样的律所,师从什么样的前辈,这“第一口奶”很是重要,起步如何,关乎终身。所以要有辨别好坏的能力,要择其有营养、可吸收的东西化为己有。要切忌名利心过急、过重,也不可轻易效仿他人。乍进职场,倘能有品行优秀、阅历通达者扶助、指教,自是幸运;如若遇不到理想的指导老师,则应沉下心来,扎扎实实,做些基本业务。一个人在事业上到底能走多远,最终到达何等高度,主要是靠自己。唯有博采众长,冶炉自铸,才会逐步成形,渐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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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过一定的工作年限,就会形成各自的执业风格。一个律师的执业风格,是其人品、气质、禀赋、学养在执业过程中的渗入和流露,是其把法律、利益、人性糅和到工作中的体现,是其在口头语言和书面笔墨间反映出来的不能言其所以然的个性特点。在律师界,无疑需要倡导和保护不同的执业风格,而一个优秀的律师,还要注重个人风格与时代风尚和社会需求的结合及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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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律师的执业风格,都与本人的性格有直接关系。性格外向的律师,偏于热情、豪放、果敢、泼辣、直言不讳;性格内向的律师,偏于理性、严谨、含蓄、稳健、言辞留有余地。两种性格,各有长处,只要直而有理,刚而有节,蕴而有意,且能做到兴到而不自纵,气到而不自浓,适体而又适度,都是工作的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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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要有热心,要有进取心,要有追求和实际行动;在业务遇到困难、压力的情况下,还要有恒心,有“啃骨头”的精神。换言之,律师要有积极入世的思想,要紧紧跟随时代的脉搏,及时学习和接受新知识、新思维、新观念,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技能;否则,就会不进则退,就会落伍,就会逐渐萎缩直至被淘汰。当然,做律师最终也会走下坡路,也会转化,或者想敛翅止飞,谦卑自处,但那应是在即将退休或自愿结束职业生涯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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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首先离不开他的职业。如果一个职业的形象被社会所认可,所尊重,那么,从事这个职业就会感到体面、光荣,就可以“买花赞花香”;反之,如果一个职业的形象被社会所否认,那么,从事这一职业,就不会理直气壮。律师职业,既存在受人尊重的一面,又存在招人不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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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知利害,动现臧否,中国的律师,应修之于身,见之于言,施之于行。要自觉地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为社会服务的宗旨,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律师和律师所不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也做虚假宣传,也搞坑蒙拐骗,也把营利作为最高目标,那么律师职业就会渐离公平和正义,律师队伍就会成为一个堕落和腐败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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