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被称之为“开启法律之门的钥匙”/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pdf
- 01 - 本期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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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作为一本法科学生的入门书籍,该书所研究的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学问题,同时也为之后十九世纪法学的系统性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此书作者身处的国家自然环境、经济和人文与我国有着较大不同,并且成书时间也距今有60年时间,加之翻译所导致语句意思之间的差异,因此本书中势必会有部分语句以及观点与我们现处的社会观点产生冲突,读者应当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
- 02 - 书本“拆解”
1. 第一层——研究对象为何?
《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部研究法学基本理论的书籍,在论述前必然要明确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即《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含义为何?对此问题,拉伦茨在书中明确表述到:《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法学,是在某种特定地、历史地形成的法律秩序框架中,并以这种法律秩序为基础来致力于解决的法律问题的一种科学。
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拉伦茨后续的论述便紧紧围绕这一科学展开。避免了“法律”、“法学”、“法”等概念的混淆。即便如今,也有不少的文章在其论证中把相近、相似的概念混淆。因此,在今后论述和写作中,要先给研究的对象套上一个边界明显的“框子”。
2. 第二层——写书目的为何?
《法学方法论》一书出版之后,不少人读后将称它为“开启法律之门的钥匙”、“让法律学者可以研究法律、法官可以裁判、非法律人走进法律殿堂的根基”。所以有说法称,卡尔·拉伦茨写《法学方法论》的目的就在于让所有法学人和非法学人更深一步进入法律的世界。
但是这种说法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或者说至少是不准确的。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把结果当成了目的。即,人们在阅读完后认为自己进一步深入了法律世界,于是乎认为拉伦茨写作的目的就在于此。但这种已知写作结果再回推写作目的,其实存在逻辑上的问题——结果和目的并非一一对应。因此,在今后的阅读中,不能武断地觉得所读之书起到何用便是作者的写作目的。
回过头来看,作者写作的目的为何?
先分析拉伦茨的时代,拉伦茨在书中写道:在他那个年代,所有人已经在讨论法学思想中确定性的丧失这一议题。因为确定性的丧失,所以对于当时的人们而言,只要他们想要辩护某一事物,总是能选择任意的一种方式去达到这个目的。或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说服对面,让对面跟“我”一起同意。正因如此,当时人们的辩论不是为了在认识论的意义上精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而是说服对方。
除此之外,拉伦茨认为,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是要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然而价值判断是很难甚至是无法进行科学审查的。因此在整个推理链条的过程当中,如果包含了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前提,那么即便是在逻辑上推理是正确的,也不能确保得出内容正确的结论。
做个总结,拉伦茨写这本书的背景,一是认为当时人们的目的已经由追求正确认知转变为了说服对方,二是如果引入价值判断作为前提,即便是逻辑形式正确也不一定能够推导出正确的结论。自然,为了消解这种主观性和非正义性,他依靠自己的学术知识维护法的客观性以及正义性。这也是他写下《法学方法论》的目的。
3. 第三层——如何实现目的?
构建一套逻辑自洽的科学体系,是解决一类问题的最好方法。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构建体系往往比解决一个个案例更为有效,但也更为困难。拉伦茨为了维护法的客观性和正义性,他构建出了这样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对于法官而言,能够对照着来判案;对于公众而言,所有人能够依照这种标准对法官的裁判进行客观地审查,防止法官做出主观性过强、非正义的判决。
简单概括来看,整个体系分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的逻辑模式,第二部分是法律释义,第三部分是法的续造。
在第一部分之中,按照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通过三段论可推得法效果,拉伦茨称之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即按照如下模式: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关于大前提,拉伦茨认为确定大前提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法律的解释,二是法官从事法的续造。这也正是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论述。
在第二部分之中,拉伦茨认为法律解释作为一种媒介行为,其任务是:“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的,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并须划定其彼此间的界限”。是包括字义解释、法律的意义脉络解释、历史解释、客观目的论解释、合宪性解释等标准。
在第三部分之中,拉伦茨认为法的续造其实是解释的延伸,其目的,不仅在于填补法律漏洞,而且还在于采纳并发展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延续法律原则的生命。同样,在这一部分作者也论述了法律漏洞的填补、权利比较权衡以及“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的界限问题。
- 03 - 总结
总而言之,作为一部法科学生的入门书籍,这是一本非常值得大家阅读的著作,值得多读、深读、熟读。但还应提醒大家在阅读时一定要结合实际,切忌轻信且信。在接受中批判,在批判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