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与法之间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这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

2023-10-05 03:26   geyange.com

德与法之间的关系

道德的起源

另一种共同的行为规范就是道德。1759年亚当斯密出版了《道德情操论》。那时的欧洲人普遍认为道德是教育的结果。但斯密认为道德源于人与人交往中心心相印的愉悦感。与之有类似观点的大卫·休谟也认为道德是一种自发现象,如果人们善待彼此,对社会是有益的,但这只是文人一厢情愿的想法而已。

在前文“简单的规则与社会秩序的形成”一节中我们提到了将人分为自私人、无私者、合作者的史前社会的模拟实验。这三种类型的博弈结果最终形成社会行为准则。不遵守规则的人获利后没有将食物分享,在恶劣的环境中其它的自私者也会如此,甚至打破规则直接抢夺别人的东西。每个人都不遵守规则这个群体就面临大的风险,直到风险大于收益时大家重新遵守规则,否则这个群体就消亡了。因为遵守规则是成本低且稳定的一种获益方式。这种明显的角色区分只是理论意义上的,实际上每个人都是上述三种角色的混合体。最终通过不断的重复互动博弈获得一个稳定的比例,这种行为规范成为道德规则固定下来。

道德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正是基于前面所讲的社会参照体系与社会关系。如果你不遵守已达成的社会共识,你就面临周围人群的压力,这种压力反应为社会关系的疏远,最终会在你的心理与社会角色层面产生影响。

道德是现实的产物

没有社会意义的社会普遍现象是不存在的。道德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背后的社会意义就是它有利于构建出一个更大更稳定的社会群体。比如那些被人称颂的舍已为人的英雄,为了群体利益而牺牲自己。反过来几乎所有的现代社会都谴责损人利己的行为。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道德准则人类社会才会逐步演化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但在一些早期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或一些极端的社会环境中,也会出现一些我们现代人无法接受的行为。比如前文提到的哈皮纳人会杀死老年妇女,因为他们对族群来说没有用了。 在日本电影《楢山节考》中,在那个贫穷偏僻的小村庄里有一个传统,老人到了七十岁就要被背到山上等死。尽管这些风俗有悖现代人伦道德,但当一个社会极度贫困这些社会风俗确实有利于保证族群人口,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生存与繁衍。

从社会宏观层面看,生存面前没有高尚、愉悦甚至连亲情也是奢侈的。不要以为这样的事已经离我们很遥远,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爆发,西班牙的医院因为呼吸机不足就统一拔掉了65岁以上老人的管子,先救年轻人。这是文明的悲剧。

再次想起老子那句话:“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只有人会从人性的角度看世界,但前提是社会物质财富足够充裕,可以保证生存与繁衍。 从社会构建的角度看所谓的道德都是当下社会需求的产物。我们只是把这种行为规范、文化、风俗披上一层人性的外衣。

道德带来的社会秩序不象法律那样强势。但是很高的道德水平将更容易实现社会秩序。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庞大的中央集权社会,这对于社会管理是有很高的要求的,而且社会管理成本大。中国的统治者都大力推广儒家思想使其深入人心。因为儒家思想是一种要求很高的道德规范,中国的封建社会正是基于此减轻庞大帝国的管理压力。当然这种道德规范不只是对平民的要求,君王也同样被要求遵守,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否则老百姓是有理由造反的。

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推行儒家道德思想不同,西方的道德与观念受宗教影响很大。古希腊的神称不上道德楷模,最初的基督教徒遵守教规但中世纪世俗化之后也堕落了。最后西方通过法律规范了社会行为与秩序。

法律与社会

法律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刚性固化,而道德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弹性约束。——透明的思想

自然法

法律也不是一开始就人为制定出来的,法律最初大多源于古老的习俗,也被称为自然法。习俗法并不是为了追求正义。它只是解决人与人矛盾与冲突的机制。比如将被告扔进水里看是沉还是浮决定他是否有罪。这样的机制也是为了避免流血冲突,比如调停血亲复仇的氏族聚会。这种方式看上去很傻,但其实是一种很聪明的安排。因为把最终判决通过这种程序甩锅给了神灵与运气,大家都没有话说。

成文法

成文法的出现要晚一点,在形成大规模人口聚集的社会结构中成文法才是必需品。因为涉及强制性惩罚,所以规则一定要明确。即便它是明显不公正的,也要好于模糊不清。不公正的法规可以推动改进,至少利益受损的一方会想办法规避。模糊不清的法规则无法带来稳定的预期,不确定性会产生更大的风险。

成文法除了来源于自然法的进化,还有部分来源于宗教。圣经中提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准则,这种观念是有前提条件的,对罪犯的惩罚只能是他的对手方,且惩罚的方式也是对称的,法律专家称之为“同态复仇”。这种点对点的直接处理方式容易失控。圣经中的十戒被犹太人视为生活准则。由信仰带来社会秩序的好处是成本低、持续性强。暴力恐吓也可以带来秩序但成本太高而且社会会变得非常脆性。不过宗教信仰更多是影响人的思想层面,而且信仰是粗线条的,可是人的行为复杂多样,靠信仰来规范人的行为不够精细。

汉谟拉比法典 Image by eikira from Pixabay

随着不断世俗化,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也变的多元化,信仰相同但利益不同时宗教就很难规范与调整这些关系与人的行为了。所以法律最终从宗教的教义与规范中独立出来,专职负责社会秩序与行为规范。现在只有少数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可能还在用宗教教义延伸出来的法规。

世俗化的法律

当法律从宗教法进化为政府颁布的世俗法律后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对违法者的惩罚由法律体系决定,这样的好处是相对公平且可控。最终法律取代了宗教、文化、道德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工具。

西方的法律特别是非成文法与道德一样是以判例为基础不断迭代演化出来的。这是一种很灵活的方式。法律制度经过不断进化演变出了更精妙的制度。比如现在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其实是把决定是否有罪的锅扔给不知道姓名的陪审员,这总要好过把嫌疑人扔进水里看运气。不过本质没有变化,微观层面法律仍然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机制。从宏观层面看它调整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唯独我们的观念中认为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这其实只是一个附加功能。

首先所谓公平与正义自身的定义就不清晰。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人对公平与正义的理解就不相同。刑事犯罪或许还有明确的正义可以被接受,但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民事的纠纷中更多的利益的纠葛与分配,就没有明确的正义可言。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法律判决首先考虑的是证据、条款的适用性而非公平与正义。所以法律不等于正义,证据不等于事实。

其次有些法律的制定初衷就不是为了公平而是自身的利益。比如各国为了贸易保护而制定的一些条款,就是针对国外商品的。而且法律自身也是有漏洞的。比如一个经常被作为法律试题的案例,我国出口红枣一批,合同规定是三级品质。卖方交货时发现三级枣无货,就用优质的二级枣发货,也未加价。结果被买方拒收原因就是不符合合同要求,以好充次同样构成违约需要赔偿。法律不会认为买方不道德而支持卖方。

法律的本质

现代法律只是一套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人际关系、利益的调整机制。它的目标是解决矛盾冲突及利益问题,只在成本可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追求公平与正义。或者说它尽可保证相对的公平与正义,因为完全放弃公平、正义就会造成法制漏洞。如果有人钻漏洞进而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或损失,这是法律制定者不愿看到的。所以它的附带属性是尽可能的保证公平正义减少漏洞。这不是我在贬低法律,这是法学专家与经济学专家已经讨论研究了几十年的问题。用经济学工具来构建法律进化的模式,强调法律的实施要考虑社会成本与经济效率。

任何一种社会普遍现象都可以用多元视角去观察分析。和我们日常密切相关的法律更是如此。它在普通人眼中是正义,在社会学家眼中是人类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的协调工具,在经济学家眼中是“最小化的社会成本”……关于法律的讨论并未结束,后文还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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