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典法律格言 有哪些经常被误解的法律格言或法律谚语
谢邀
先上结论:几乎所有耳熟能详的法谚都在被大众误解。
看到问题,浮现在我脑海中的是朱庆育老师在《概念的意义 | 浙大法学院2016-2017春夏学期物权法期末考试情况说明》(载于“弱有所思”公众号2017-7-17)这篇小文章开篇的一段话
“概念法学”属于名言。
以下附全文(试题部分隐去)
(一)
“概念法学”属于名言。
一位名叫耶林的人,因为再也无法忍受他曾经隶属的学术阵营,一发狠,把这个阵营的法学家一一请进“概念天国”。
“概念天国”里,法学家不食人间烟火,一门心思营造属于自己的美丽新世界。所使用的工具,即是所谓“概念法学”。
概念法学批判开启了德国波澜壮阔的法学方法更新运动。此后数十年,目的法学、自由法学及利益法学,各法学门派你方唱罢我登场,源源不断为潘德克顿传统注入新血。
不过,耶林应该不会想到,概念法学批判会成为一个东方国度贬抑概念的理由,应该不会想到,在这个国度,法律人处理概念以囫囵吞枣为基本特点,稍有异样,即遭“概念法学”问候。
动辄责以“概念法学”之人,大概没有意识到,即便像黑克如此坚定的概念法学反对者,在那场和佐姆的著名论战中,也一再声明,“没有概念不可能思维。”
黑克及其偶像耶林所批判的,是建构性的“技术概念法学”。这种概念法学头足倒置地相信,法律规范派生于法律概念,而法律概念则为法学理念所构建,自上而下,与尘世无关。
如果我们承认没有概念不可能思维,也就不太好想象,一个概念混乱的头脑,如何能做到清晰而精准的思维?
王伯琦先生说:“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不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
“现阶段”云者,是王先生所处时代,当然也完全可以是现阶段。
(二)
概念训练须从初学者开始,或者说,初学者须从概念训练开始。
训练方式有很多,但应该不会以名词解释的题型出现,因为这是在考背诵和复述。概念如果不知道如何运用,背得再熟,唯纸上谈兵而已。
只有知道概念如何使用,才算是理解了概念。所以,概念训练以用法为第一要义。
我曾经以为,唯有案例题才是法学本科考试的唯一正当题型。
这么说的时候,我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案例题亦有其重大缺陷。
如果给出案情后笼统设问“本案如何处理”,无异于授权考生天马行空行使“考试立法权”。除了互相伤害,看不到其他好处。
根据案情显示的知识点一一设问,看起来比较稳健。但知识点被抽取的同时,设问与案情的语境关联可能随之切断。如果设问其实可以独立于案情而存在,所谓案例题,无非是附有案情的名词解释或问答题罢了。
理论上,制约“考试立法权”真正有效的方式,是要求严格依循请求权基础思路作答。不过,这只是“理论上”。请求权基础方法本身须经专门训练,单纯的讲授课显然无法完成此项任务。强作要求,结果恐怕仍是互相伤害。
无论怎么定位法律教育,案例分析能力都是教育产品的合格标签,此毋庸置疑。有问题的是,案例分析能力如何养成?
军训过都知道,正步训练先从拆解动作开始,由原地摆臂而原地踢腿,由一步两动而一步一动,最终汇成连贯动作。任何一个拆解动作不规范,均直接影响连贯动作的规范性。
概念就是拆解动作。
民总第一大题虽称“实例分析”,但实际上,案例设计系以概念考查为轴心展开,仍属专项概念训练,充其量延伸至一步一动,远未跨入连贯动作阶段。
我监考物权法时说:物权法考试是民总考试的续集。
续集的意思是,剧情前后承接。有如民总,物权试卷亦定位于概念训练,并且亦以“任督二脉”为基本训练内容。
续集的意思还是,剧情有所发展。民总偏重概念用法的“应然”训练,因而要求“仅从物权行为理论的规范逻辑角度分析,不必考虑我国实证法规定。”物权则关注“实然”训练,从概念的实际运用中观察得失。
应该感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其丰富而权威的司法实务资料,慷慨展示中国法学教育的成果,又慷慨将此成果转化为教学素材,反哺在校学弟学妹。这些素材,是阅读理解——或者用更高端的说法——诠释学训练的绝佳文本。
当然也应该感谢立法者。我经常感慨:“德国法学家有什么了不起?你的法典换成我也会解释。有本事来解释中国法律试试?”中国的法条,也许是最适合用作概念训练的教学素材,也是最能印证诠释学真理的诠释学现象。
(三)
上数字。
物权法应考人数78人,实考76人(弃考二人系误入课堂不及撤出的一年级学生)。平均71.04分,最高92分,最低35分。具体成绩分布如下:85分以上17人,占比22.37%(其中90以上10人,占比13.16%);80-84分11人,占比14.47%;70-79分23人,占比30.26%;60-69分17人,占比22.37%;0-59分8人,占比10.53%。
几天前民总创造的优秀率记录迅速被物权法刷新。各分数段亦有不同程度的改良。
殊为可喜。
考试结束时,一同监考的老师说:题出得太难了。连连摇头,怜悯之情溢于言表,仿佛看见悲剧正在上演。
我笑而不语。
在我的观念里,但凡属于概念常规用法训练,于本科生而言,均在难度范围之内。否则,无法期待研究生养成独立的问题意识与研究能力,亦无法期待司法实务中的本科毕业生精准断案。
饶是如此,在提交试卷的最后一刻,我还是删除了几道难度系数较高的试题,将第二大题的10问裁减为6问。如果已经学过民总、债总与物权的学生依然无法作答,恐怕只能说明产品尚不合格,不可出炉。
还好,判卷结果让我略松了一口气。
但也只是略松了一口气而已。
试题本意,是希望学生根据所学概念见招拆招。可惜,多数学生依然在表演套路。无论对方如何出招,概以程式化招式应之。
比如,只要问题跟物权行为有关,无论如何提问,都是不变应万变,什么是物权行为什么是分离原则什么是抽象原则,不管你要不要,一股脑儿全套奉送。乱拳打死老师傅。
再如,面对“完成《物权法》第27条的交付能否满足第106条第1款第2分句第3项的交付要求?”这样的问题,学生普遍反映是,这不明摆着的吗?当然满足,都说了第27条是交付。教训是深刻的:如果突然出现了一道送分题,放下笔,稍微确认一下,命题人是谁?这个人有没有这么善良?这个教训也适用于最后一小题。
(四)
密尔顿•弗里德曼是芝加哥学派的中流砥柱,20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之一。此公信奉教学相长,也是个无可救药的严苛评分者。
1959年的一次博士课程考试中,17名学生参加,8名通过。据说,这并不是个例,而是常态。经济学家托马斯•索维尔曾受教于弗里德曼。有一次,弗里德曼祝贺他考试成绩得了B。索维尔问:有几个人得了A?弗里德曼回答:没有。
这个故事我很喜欢。
可是,我不能至。
物权法最后一堂课结束前,我壮着胆子问了一句:“第一堂课介绍的教科书,这学期有通读过任何一本的同学请举手。”
有一两只手举了起来。
有点失望。不过现在稍感欣慰。
因为,这告诉我,本次考试成绩尽管是我从教史上最好的,但显然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我看到了希望。